比较法导论:比较选举法
2013秋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员:赵晓力 zhaoxiaoli@mail.tsinghua.edu.cn 办公室 明理513 电话62796452
上课时间地点:2013年9月16日至2014年01月05日 每周一下午1:30-4:55 明理楼320
课程说明:
本次课程是比较选举法的专题研究课程,同时加入法学院40661531“论文写作训练”(1学分)计划。本课的最终目的是教会同学们写学术性的文章(比如本科毕业论文),所以旁听本课是很傻的,就好像旁听游泳课是很傻的一样。
学会写一篇几千字、万把字左右学术性的文章,不是说你就可以做学者了。这只不过是当今需要伏案工作的白领职业一项基本功而已(请咨询已进入职场的师兄师姐)。
本课从2011年秋开始开设。前两次都是比较家庭法专题。下面是去年(2012秋)比较家庭法的课程总结,供同学们选课时参考:
本课主要训练学生学术阅读和学术写作的能力。训练过程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练习写作研究综述和文献综述进入家庭法的研究领域,第二阶段通过精读费孝通 《生育制度》一书提高理论水平;第三阶段通过泛读Jack Goody The European Family一书扩充学术视野,并自主寻找课程论文题目;第四阶段通过和教师、同学广泛讨论确定论文主题,推敲论文提纲,落笔成文。
本课一共有10次作业(3次必做,7次选做)和一篇课程论文。其中三次作业30分,期末论文70分(提纲10分),选做的作业有不超过5分的加分。为避免去年(2011年秋)上课时学生作业做的很多,论文却没有起色的状况,本次开课压缩了作业分数的比重,提高了期末论文分数的比重。
从训练结果看,一名研究生同学(北大的)、一名四年级同学和一名二年级同学达到了课程的训练要求,写出了令人满意的课程论文;其余几名同学基本学会了写研究综述和文献综述。但对于低年级学生而言,训练的第三四阶段仍然是困难的,最困难的是找不到题目,搞不清楚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或者无法把兴趣转化为一个可以操作的学术题目。也许以后本课要对低年级和高年级学生设定不同的目标,低年级只要学会写作研究综述和文献综述即可,高年级的目标设定为自主独立研究,这样可能比较现实。
作业与课程论文:
课程论文,70%,其中论文提纲10%,需公开在课堂上讨论通过。
2.本课一共有10次作业,30%。作业做到你选好课程论文的题目、提纲在课上讨论通过为止。一直没有选好,就一直做下去。但即使10次作业都做了,也最多有30分,不及格。看清楚没有?做作业是手段,写论文是目的。作业请按时提交到“网络学堂”,没有权限的找个好心人帮你。
投名状:
在补退选结束之前,有意选课的法学院同学请完成以下作业作为你的投名状。其他院系的同学可以交一篇自己写过的课程论文代替。研究生同学交你的本科毕业论文即可。本课将从讲评这些“投名状”开始。
文献综述:2001年至今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私法化”的讨论(参考文献目录见网络学堂)
什么叫做“投名状”呢?请看:
林冲道:“小人一身犯了死罪,因此来投入伙,何故相疑?”王伦道:“既然如此,你若真心入伙,把一个‘投名状’来。”林冲便道:“小人颇识几字,乞纸笔来便写。”朱贵笑道:“教头你错了。但凡好汉们入伙,须要纳投名状,是教你下山去杀得一个人,将头献纳,他便无疑心,这个便谓之投名状。”林冲道:“这事也不难,林冲便下山去等,只怕没人过。”王伦道:“与你三日限。若三日内有投名状来,便容你入伙;若三日内没时,只得休怪。”林冲应承了,自回房中宿歇,闷闷不已。
第一单元:民主与民主化
韦伯. 《学术与政治 韦伯的两篇演说》. 冯克利译,第3版,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3.
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林茨 J. J., 斯泰潘 A., 《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孙龙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8.
乔万尼·萨托利. 《民主新论》. 冯克利、阎克文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王绍光. 《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8
作业1:“投名状”
第二单元:理论探讨: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利维坦》,第16、17、18章,黎思复、黎廷弼译. 商务印书馆, 1985.
洛克.《政府论》(下),第8章,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93.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6章,第3卷第1、15章,第4卷2-3章,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4。
陈端洪. 《制宪权与根本法》.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蒋庆.《政治儒学》,三联书店, 2003.
蒋庆.《再论政治儒学》.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作业2
第三单元:历史研究
3.1 美国:从大国共和到大众民主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詹姆斯·麦迪逊, 约翰·杰伊. 《联邦论》第10、52-66,68-73篇,尹宣译. 译林出版社, 2010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5章、第7章,下卷第四部分第2-3章,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2004.
Ackerman, Bruce. “The New Separation of Powers”. Harvard Law Review (2000): 633–729.
作业3:
3.2英国:19世纪的议会改革
约翰·S·密尔. 《代议制政府》,汪瑄译. 商务印书馆, 1997.
沃尔斯·白哲特. 《英国宪制》,第6章,李国庆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蒋劲松. 《议会之母》.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8.
作业4
3.3德国:魏玛宪法
马克斯·韦伯, 《韦伯政治著作选》.“德国的选举权与民主”,“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与政府”,“帝国的总统”,阎克文译. 东方出版社, 2009.
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第16-27章, 刘锋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wsed卡尔·施米特:“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载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第157-220页,冯克利、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Skach, Cindy. Borrowing constitutional designs: constitutional law in Weimar Germany and the French Fifth Republic.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蒋劲松. 《德国代议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3.4法国:从第四共和到第五共和
Duverger, Maurice. The French political syste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8.
Duverger, Maurice. Political parties, 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the modern state. 2nd English ed., rev. London, New York: Methuen; Wiley, 1959.
Skach, Cindy. Borrowing constitutional designs: constitutional law in Weimar Germany and the French Fifth Republic.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洪波. 《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郭华榕. 《法国政治制度史》.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5.
作业5
第四单元:比较选举法
阿伦·利普哈特. 《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第8章,陈崎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何俊志. 《选举政治学》,第4-6章.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
王业立. 《比较选举制度》,第2-3章.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9.
Grofman, Bernard, and Arend Lijphart. Electoral Laws and Their Political Consequences. Algora Publishing, 1986.
阿伦·李帕特. 《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谢岳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戴蒙德 L., 冈瑟 R., 《政党与民主》.徐琳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
作业6
第五单元:中国的代表制与选举法
5.1台湾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70-2011)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1995、2003、2004、2006、2007、2008、2009)
王业立. 《比较选举制度》,第4-6章.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9.
Grofman, Bernard, ed. Elections in Japan, Korea, and Taiwan under the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an embedded institution.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9.
5.2香港
马岳、蔡子强. 《选举制度的政治效果》,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03
作业7
5.3大陆
5.3.1村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7、1998、2010)
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2013)
王习明, 贺雪峰, 陈涛. 《遭遇选举的乡村社会:荆门市第四届村委会选举观察》. 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
仝志辉. 《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作业8:
5.3.2 乡镇选举
史卫民. 《公选与直选 乡镇人大选举制度研究》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黄卫平, 邹树彬. 《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案例研究》.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徐勇,贺雪峰主编. 《杨集实验:两推一选书记镇长》. 陕西西北大学出版社, 2004.
作业9:
5.3.3 人大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1979、1982、1986、1995、2004、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2009、2010)
刘智, 史卫民. 《规范选举:2001-2002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袁达毅, 余敏, 李欣. 《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硏究》. 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8.
史卫民, 雷兢璇. 《直接选举 : 制度与过程 县(区)级人大代表选举实证研究》.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袁达毅. 《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研究》. 第2版. 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8.
刘智等 《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史为民等.《间接选举》(上中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蔡定剑.主编 《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赵晓力,“论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
作业10:
一、“宪法司法化”
黄松有 2001 “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王磊 2000 宪法的司法化--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
王磊 2003 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2003.2
童之伟 2001 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法学2001.11
童之伟 2008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中国法学2008.6
童之伟 2009 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 政治与法律2009.1
胡锦光、张德瑞 2002 关于齐玉苓案件的法理学思考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6
胡锦光、陈雄 2005 关于最高法院6.28批复性质的解析--由个案到制度 山东社会科学2005.7
胡锦光 2009《法学》2009.3
翟小波 2006 代议机关至上,还是司法化? 中外法学2006.4
陈端洪 2008 论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