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一词,曾是我国官方、学界广为使用的术语。但到了80年代,法学界因其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而弃之如鄙履,"政法"二字沦为"地道的官方语言"[1]。近年来,"政法"一词再度受到一些学者的重视,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学术视角,以此来考察法治与政治策略,法治建设与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的复杂关系[2]。但目前对新中国的政法机构、政法观念进行分析的论文和著作并不多见,部分原因在于"政法"这一术语十分特殊,它既不属于法学范畴、也不属于政治学、社会学范畴,难以用狭隘的、现有的学科门类统摄,甚至为各学科所排斥、抛弃。
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可为我们提供一个动态的、多维度的解析范式,来思考中国的"政法"观念、政法机构的形成、发展与样态。因此,这篇小论文试图利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来分析新中国的"政法场域"。本文使用"场域"理论,意在表明建国以来政治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行动者的不同政治力量之间、政党组织与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网络以及其背后的权力力量等动态结构与运作原则。本文希望指出建国以来形成的政法机构并非是公检法三个部门的简单组合,并非绝对化的突出"党的领导",更不能从形式化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来认识、批判乃至企图构建未来中国的司法制度。
这篇小论文也是对伯尔曼提出的"Beyond Marx, Beyond Weber"这一命题的回应。伯尔曼认为,无论是马克思从经济决定论出发解释法律、政治的本质和属性,还是韦伯将法律归源于政治,都无助于说明西方法律的独特特征。他批判道:"二者对于法律制度在完成经济和政治变革时的独立角色都理解错了"。伯尔曼反对将法律的变革归因于政治与经济因素。他提出,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起源于信仰体系的根本变化和法律的变革,法律制度的变革在推进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方面是"一个决定性的角色"。[3] 因此,本文提出的政法场域这一概念,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和韦伯式的"政法"观念--将法律视为经济、政治的附庸,也不同于当前的一些"法政"语汇--本质上割裂了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反映的是二者相互形塑的动态关系。在这一场域中,我们不仅要看到共产主义的政治信仰、政治模式如何推动建国以来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要看到传统的、近代的以及革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与法律理念是如何塑造新中国的政治模式与经济模式的。同时,借助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我们可以深化伯尔曼的命题,即政治与法律关系的框架内,实质上是不同行动者之间的权力碰撞与交汇。由此,政治与法律关系表现为网状结构,而非以往思维模式下分层的或平行的结构。
一、新中国政法场域的生成
场域是历史的,有其存在和运作的历史社会条件。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塑造了这个社会场域中行动者的特定的观念、精神状态,或者说他们的惯习。新中国的"政法场域"是伴随着中国的政治、社会生活的巨变,新的学术思想的引入和革命实践逐步生成的。
"政法"一词出自晚清。鸦片战争以后,地主阶级改革派提出"改制更法",洋务派讲"稍变成法",资产阶级改良派则畅言"仿行西政,变法图强",所谓"西政"与"西法"、"变法"与"变政"在晚清政治言论中实为一体之物。于是,"政"、"法"二字开始联袂出现在各种时政文章中。如张之洞上书说:"从前旧法自不能不量加变易,东西各国政法,可悉者亦多,取其所长,补我所短,揆时变势,诚不可缓"[4]。康有为写道:"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5]严复也声言:"政法之将立也,集思广益,用其众而议之。"[6] 因此,"政"、"法"二字的结合有其历史性的境遇与内涵,是中国人在救亡图存压力下,因应社会变革而生成的特殊用语。
清末民初,"政"、"法"二字的结合有"政法"与"法政"两种形式。"政法"、"法政"作为术语的使用,从其开始就没有一个明确的内涵,二者在使用上也没有区别。最初,"政"与"法"二字的具体含义并未作严格意义的区分。有学者认为,"近代法政之义实际包括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乃至社会学,而非仅限法律学"[7]。20世纪初,我国受日本学科体系的影响,将政治学与法学并列,称为"政法科"或"法政科"。"政法"与"法政"始作为专业术语被广泛使用。当时日本大学的法学专业包括许多政治课程的内容。1903年晚清政府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将大学分为八科,其中之一的"政法科",包括政治学和法学两科。自此,"政治学与法学开始分离"[8]。1906年,袁世凯奏请仿照日本法政学堂在天津建立"北洋法政学堂"。自此一大批法政学校纷纷涌现。之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也都提出要培养专门的"法政人才"或"政法人才",建立起专门的政法学校或法政学校。[9]晚清以来形成的政法培养模式还影响到日后中国共产党解放区的政法教育。1940年在晋察冀边区办学的华北联合大学设立了政法学院。清末以来,以"政法"、"法政"为名的刊物、书籍,在宣传、普及各种西方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思潮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如《政法学报》、《法政交通社杂志》、《法政杂志》、《法政学报》、《法政介闻》、《法政季刊》、《法政丛编》等。晚清时期,政治学只是法科的一个部门,各法科大学和各专门法政学校的法律课程都不断得到加强,高等法学教育逐步形成。[10]近代的各类法政杂志也"明显呈现出逐渐增多且日益偏向法律学("政学"与"法律学"渐趋分离)一域的趋势。"[11]
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使"政法"有了新的含义。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政治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的直接反映。法律是政治的重要的表现形式,体现政治、反映政治,服务于政治。因此,法学和政治学被认为是两门性质相近的学科。1949年6月,在解放区分别成立了中国新法学研究会筹备委员会和新政治学研究会。1953年4月,两会合并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政治法律工作者,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国家和法律理论,介绍苏联先进法学理论和政法工作经验,批判资产阶级政治法律观点。《政法研究》杂志也于1954年5月问世。
另一方面,中共领导的革命实践不断强化"政法"的结合。在大规模的军事斗争的同时,法律作为在国统区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服务于、从属于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的需要。在革命政权建设中,法律、司法被视为巩固人民政权的重要武器,被赋予了浓厚的政治意义。1949年新生的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1958年中共中央成立政法小组,标志着新中国的"政法场域"被制度化了。
无论是晚清以来的变革实践,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解释体系、革命的实践要求,都是从政治与法律融合的视角来认识和批评中国传统社会,思考和建构中国未来。尤其是晚清以来,政治、社会生活的变乱使场域中的"行动者"难以从孤立的政治或法律的角度思考、改造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新中国的"政法场域"得以形成。这个场域所展示的,不仅仅是政治与法律两组概念的简单结合,而是各种社会力量对政治、法律的一种实践的动态状态。因此,"政法场域"的生成,是近代以来中国特有的政、法关系的结果。"政法"作为特定术语的产生,也印证了布迪厄场域理论中语言背后的权力逻辑的论断。
二、新中国"政法场域"中的权力关系
在布迪厄那里,场域表现为不同行动者、不同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网络。这些场域的参与者始终处于紧张状态,形成变动的权力对比关系。在新中国的"政法场域"中,存在着革命与"反革命",政党与政府,司法机构与立法、行政机构等多组权力关系,这几组关系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构成了新中国政法场域的动态特征。
1、革命与"反革命"的权力关系。建国后"政法场域"中革命与"反革命"的权力关系是革命时期的延续。这一组权力关系,在建国初期集中表现为对国民党六法体系的废除和司法改造运动中。这组权力关系可以说是布迪厄"政权场域"的延伸,表现为不同政治力量在法律领域内的力量对比。废除国民党六法体系,是中共在取得政权之后寻求象征资本的必然要求。司法改造运动,则是对立的政治力量在司法领域中的斗争表现。建国初期,人民政权留用了大量旧司法系统的人员,致使中共的土地、财产、婚姻等政策难以有效贯彻,促使其采取激烈地政治化的手段废除六法体系和改造司法系统。这一历史也是布迪厄所谓的统治者实现自身正当化的过程。
2、司法机构与立法、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理论将立法、行政、司法看作三个相互抗衡的权力系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模式持批判态度。中共老一辈领导者主张人民政权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构建。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及在其领导之下设立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组成。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新的国家体制形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负责。新中国始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产生三权分立的政体模式。司法机构难以获得其相对独立的权力地位。与西方控权理念下的三权分立制度模式相比,新中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分工的需要。
在"政法场域"中,司法机构一直处于弱势。以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体制为例: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与政务院平级的政府机构。但最高人民检察署署长罗荣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溉之、张志让均为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则是民主人士,这种政治构架实际上使政务院的政治法律委员会可以对比它级别高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工作业务予以领导。董必武在谈到政法委员会的工作时就曾说是"指导、布置、监督和检查民政、公安、司法、法院、检署的工作"[12]。当时的全国司法会议也一般是由政法委员会召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四机关联合召开,讨论解决司法工作中的共同问题。
3、政党与政府的权力关系。建国初期,政务院的政治法律委员会是当时司法机构的最高领导机关。1954年9月,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对原政务院的组织机构进行较大调整。原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被撤销,另设一个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后又称为政法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和监察部的工作。1959年后,该办公室又被定为协助总理掌管内务部和公安部的工作,直至1960年底被撤。在政府部门的政法领导机构萎缩的同时,党的政法机构逐步强化。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党委会下,按照党员人数和工作部门的性质设置分党组,政治法律委员会分党组成立。国务院设立后,政治法律委员会分党组随政法委员会被撤。1953年,中共中央对全体干部按照工作需要划分成九类进行管理,其中政法干部作为一类成立了党委的政法工作部。这也发展为日后党管理干部的模式。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直接隶属于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政法工作、国家各政法机关全面由党的政法小组领导。
政法领导机构从政府系统演变为党的系统的一个重要组织,是1957年反右后政治局势影响的直接结果。中共八大之后,党中央主席与国家主席分离,有利于党政分离的政治体制的建立。但到了反右运动之后,政治形势发生逆转。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定。中共党的政法机关实际上开始成为国家的政法机关的领导。1980年后,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被撤,中央政法委员会成为党和国家政法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1954年政治法律委员会的裁撤与1958年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成立,反映了政法场域中政党与政府间的权力对比。毛泽东之所以强化党对政府的领导,正是认为当时中共对政府的控制力被削弱了。他通过剧烈地政治运动的方式处理政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强化了政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新中国"政法场域"中的力量关系的对比,最终使法律系统、司法机构依附于政治力量。但后两种权力关系又始终处于紧张的状态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斗争,形成了新中国"政法场域"的动态发展。
三、对新中国"政法场域"的反思
如果宽泛的使用"场域"理论,无论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强调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着"政法场域"。各个国家的"政法场域"都由其特有的权力关系网络构成。任何一个国家的审判、检察等司法机构及其实践都必然受到本国政治、政党的影响。纯粹的三权分立、审判独立只具有形式意义,并不符合现实中的实践逻辑。
这种政治力量与法律力量的互动一般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立法层面,政治团体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实现其政治意图;二是司法层面,通过一定的制度实现政治和法律的互动。在美国 ,最高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一方面实现了司法权抑制立法权、行政权的宪法设计,一方面将司法与政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的司法活动,来实现政治与法律的互动。在英国,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经常使用"政策"(policy)作为依据。同时,当代法学理论已经认识到法官的司法活动深受个人的政治立场的影响。而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结合也表现在这两个层次:一是立法层次上将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形式;二是司法层面上,由党的中央政法委领导全国政法工作,确保党的政策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政法委实际上承担了司法层面上政治与法律的结合功能。政党与司法系统的权力关系还表在对法官任命的争夺上。在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本质上是两党斗争的结果。而在中国,则是以"党管干部"的面貌出现。
通过党的政法委员会来调节"政法场域"中各种权力关系的力量对比,有其利弊:利处在于在法律不健全、社会变化的时代,有助于以政策弥补法律之不足,司法系统力量不足时弥补司法救济之不足;弊处在于司法系统易沦为政治力量的奴仆,法律成为政治的附庸。但我们所要探索的不是空洞的司法独立,而是如何在国家制度上构建相应的机制或机构,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与法律、政策与司法、政党与司法系统之间的良性互动。从清末继承下来的"政"、"法"结合的思路,仍然是我们今人在探索适合中国法治之路上的重要路径。
本文只是对建国初期政法场域的一些粗浅、片面的分析,远未达到本文开头部分所提出的目标。笔者只能感喟,面对中国法治之路的历史三峡,多少志士仁人为之魂牵梦绕、呕心沥血、牺牲献身!笔者所作的只是一点点感悟。但你我都是这场域中的行动者!
[1] 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页。
[2] 苏力:《政法的视角切入--读冯象的〈政法笔记〉》,《文汇读书周报》2004年3月5日。
[3]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班第391至392页。
[4] 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37),《变法陈事疏》湖北官书局刊本。
[5] 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36页。
[6]《严复集》(一),中华书局1986年第1版,第220页。
[7] 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8] 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88页。
[9] 同上书,第86、87页。
[10] 同上书,第88、89页。
[11] 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12] 同上书,第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