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1998年 夏,笔者硕士研究生毕业,进入江苏省委党校工作。由于先前曾接受过一些政治学的训练,灵魂深处充斥着强烈的"民主情怀",笔者决定将以后研究的方向投放到 刚刚开始滥觞的"村民自治"研究之中。这一研究计划有幸得到了当时工作上的领导、学术上的导师、生活中的大哥的王庆五教授大力支持,他不断的给我提供研究 的机会与空间,使我得以结识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处于领先位置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一批学者,如张厚安、徐勇、项继权、吴毅、贺雪峰 等;并真正进入了学术研究的殿堂。
经 过几年深入农村的调查研究,我和我的学术伙伴们逐步感悟到,村民自治、村庄选举制度之于村庄和村庄之于选举就相当于两个独立之物的相互碰撞和遭遇。一方 面,选举之于绝大多数中国农村无异于一枚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它所激起的波澜势必搅动原有的村庄的日常政治逻辑,从而依选举事件的展开而激活和扯带出日常 乡村生活中长期层累的种种关系和矛盾网络,让人们有幸清晰地观察到在平淡无奇的乡村生活中所难以集中展现出来的戏剧性乡村政治场景,并依此路径去进一步探 讨村庄政治的隐秘机制以及其背后呈现出来的流动的社会关系。而另一方面,选举制度之进入村庄场域也同样面临着另外一种情景的遭遇,它使观察者不仅有机会体 验新制度进入所必然要发生的理论与经验的互融问题,而且也能体验同一制度在不同乡村场域中的各种演绎历程,以及由此所再生产的既不同于原有乡村政治游戏规 则也不同于选举规程的新乡村政治机制。也正是通过这种双向遭遇,作为一种集体性自觉,我们意识到了村民自治的理念和结构作为一种建构之物在体现知识分子的 价值关怀之时却可能无法容纳村庄内生发展的复杂需求,从而在衍生出连接宏观政治的需求机制时却可能与微观的村庄发展形成两张皮。因此,但凡真正有村委会选 举观察经历的研究者,都难免不去思考这一问题,并力图寻找解决这一困惑的路径,即通过对村委会选举及村民自治的祛民主化想象而进入到对乡村社会本身的理解 之中,力图寻找村民自治在村庄社会内部生存和发展的依据;也都难免不仅想知道村委会选举在乡村社会如何展开,更希望理解村委会选举为何会这般地而不是那般 地在乡村社会展开。由此,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就历史地成为一批村民自治研究者改变研究视域,进入一个更为宽广的乡村社会研究领域的切口、路径和策略。[1]
正是沿寻这样一个方向的发展,在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与湖北荆门职业技术学院联合举办的"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学术研讨会"上,吴毅、贺雪峰、仝志辉、董磊明等人提出了由对农村政治性焦点事件的关注转向对非仪式化的平静乡村日常生活情态的理解的主张,而从企业改制、宗族文化、村政兴衰等角度讨论村庄治理等内容,取代村民自治成为这一时期我们新的研究主题,这次会议的综述最终以"阅读和理解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为题,发表在2002年1期 的《社会学研究》上。也正是在此前后,我们开始将作为村民自治简称的"村治"赋予"乡村治理"的新意,并将"村治研究"称作"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 我们试图通过对全国不同区域农村进行深入调研,理解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状况及其区域性差异,从而理解诸如村民自治制度进入不同乡村社会的过程、机制及其后 果。[2]随后,诸如农民负担、农村组织、乡村财政、税费改革、乡村历史及由此构成的乡村类型等一系列更为广泛的内容都在此一时期被纳入研究视野。这一系列转向标志着我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和研究框架的再造。
在 此种转换中,我们基于大量的农村调研,则逐步感到"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提法作为一项操作方案的模糊性,于是,进一步提出以"农村政策基础研究"为 切入路径,力图透过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在乡村社会实践的差异来理解乡村社会本身,并进而去探讨政策制定的问题,即"这一新的研究领域的 研究重点是中国农村是什么,及不同的政策在不同类型农村如何实践"这一问题[3]。2003年7月,我们在湖北京山农村举办首届农村研究方法高级研讨班,同年12月,在湖北荆门农村召开小型研讨会,专门研讨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可能性。2004年9月,我们又举办第二届农村研究方法高级研讨班,邀请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和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的知名学者探讨多学科理解农村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服务于这一研究转向,自2003年开始,我们逐步分区域、分专题展开调研,研究专题涉及到乡村水利、农村调解、农村医疗、农村老年人保障、乡镇体制等诸多领域,同时将调研区域主要集中在农村人口密集的中西部地区,试图以此来理解"80%农村的80%现象"。
在 这样的一个研究进程中,几年来,笔者连续不断的在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陕西、山西、河北、河南、辽宁、山东等十多个省份进行较为深入的调 查研究。着力通过此来了解、理解各种变迁中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及其背后的村庄生活逻辑;而农村社会的法律实践,尤其是其中的纠纷调解机制更是笔者重点关注 的问题。
2006年,我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品供给与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项目批准号06BSH033)。在这个研究项目中,我将公共品分为"物质性公共品"和"非物质性公共品"两大类,其中非物质性公共品的研究主要有三大内容:(1)测量与分析农民非物质生存状态。包括村庄社会事务的自治状况、社会关系密度与强度、村庄舆论对村庄成员的约束能力、纠纷解决机制、文化生活与闲暇生活的方式、幸福感、生活满意度和民间信仰及宗教态度等;(2)分析农民非物质生存状况的成因;(3)研究生活方式对农民福利的影响,探讨并提出改善农民非物质生存状态的对策建议。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这个课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该选题的研究又获得了资金上的保障。
经过先前几年的初步研究,笔者逐步意识到,应该通过一个整体论的视角来理解包括纠纷调解机制在内的各种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各种涉农政策在不同区域的实践情况。基于此,我的问题意识也趋于明晰:并不是纠纷调解机制本身,是透过这些现象来理解剧变中的乡村社会;理解转型期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
2007年暑假,笔者所供职的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组织40多名师生深入河南中部地区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大规模调查,其中笔者所在的宋村组有8人。期间我们白天分头调查(涉及村庄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家庭结构、代际关系、社区记忆、公共生活、宗教信仰、经济结构、生产合作、土地制度、电视传媒、打工潮流等),晚上集中讨论,对变迁中的宋村有了较为深刻的整体理解。更为有幸的是,宋村收藏了从1990年至今,由村委进行调解的近200份民事纠纷档案,这是我们10年的调查中所绝无仅有的;而且宋村村民的心态开放,对我们非常热情,几乎是有问必答,其中更值得一提的是村书记付长运是个非常憨直、热心,又极富智慧的基层干部,与他累计达100多个小时的深度访谈使我们大大加深了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在这样的基础上,笔者最终决定通过宋村的个案来表达我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第二节 乡村治理研究的现状[4]
乡 村治理研究是以理解乡村秩序如何维系,乡村社会如何发展为主要任务的问题导向的多学科综合研究。它大体上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宏观层面的 研究主要是理解乡村治理发生的背景、历史条件及其现实处境;中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理解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度和法律在农村实践的过程、机制及后果,并为理解 农村政策的实践提供理论解释;微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理解乡村社会内在的运作机制及农民的生活逻辑。在此,我们将对与本文最为密切相关的中观和微观层面研究 的状况做出描述。
一、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的研究及其现状
所谓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的研究,就是要对乡村治理的内在运作逻辑做出解剖,要研究乡村治理究竟是怎样展开的,不同地区乡村治理展开的内在逻辑是怎样的,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度和法律在乡村实践的过程、机制和后果,等等。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乡村治理制度及其内在逻辑,比如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取消农业税后"一事一议"制度安排,乡村组织体制和司法调解制度的安排,等等;
--二是乡村治理制度具体的实践过程及其区域差异,比如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具体展开的过程及其在不同农村实践的差异与原因;
--三是乡村社会内生的秩序机制,如农村传统的生产合作和生活互助机制,传统的纠纷调解机制,等等。
以上三个方面的研究中,第一个方面显然与政策制定有密切联系;第二个方面是借对各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在不同农村地区的实践机制及后果的比较,来理解政策的实践逻辑,同时理解乡村社会的内在差异;第三个方面则更多的是理解传统等村庄内生因素。
任 何政策的制定,都是以一个想象的施政对象为前提的。之所以说是想象的施政对象,是因为任何政策制定者都不可能掌握政策实施对象的全部信息,而只能借助以概 念建构起来的农村图景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概念是对真实状况的简化和抽象,概念化的农村是一个想象的农村,而非真实的农村。
概念化乃至想象的农村并非问题,因为丰富且极其复杂庞大的农村状况,只能依靠经过简化和抽象的概念来把握。不过,对农村真实进行概括的水平有高低,对关键要素的取舍有差异,就可能建构出完全不同的农村图景。能否准确清晰地对真实农村图景进行抽象,是对概念化水平高低的考验。
政策制定者及政策研究者,既需要准确把握其施政对象,又需要清理政策本身的逻辑合理性。政策本身的内在逻辑必须统一,且目标与措施的配置必须有效。这里的政策并非狭义上的政策,而是广义上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人为制定的制度。
实 际上,政策制定者及政策研究者对农村的想象,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凭借个人经验,而大多数依托于相关的学术研究,这些学术研究通过对农村的调研,提供调研报 告,进行理论抽象,最终提供了概念化的农村图景。这些概念化的农村图景,与乡村治理机制第二、三个方面的研究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正是通过后两个方面的研 究,才可能建构出一个具有较高概括力和较好准确性的概念化的农村图景来。
政 策是如何实践的,不同政策在不同农村实践的机制及其结果的差异,正好构成了理解农村及其区域差异的途径。通过理解政策在农村实践成败的原因,可以将政策本 身(政策制定者)对农村的想当然之处清晰地展现出来,从而将政策制定者所赖以想象农村的相关理论的粗糙、不准确乃至误导之处暴露出来,这就为完善理论,为 提出更有概括力和包容性的理论提供了条件。
第三个方面的研究,是在观察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度和法律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机制与后果之外,对不同农村内生秩序能力及其差异进行研究,探讨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农村社会性质的进一步概括与判断。
乡 村治理内在机制研究的核心,是要理解乡村社会究竟是如何获得秩序的,其获得秩序的逻辑是什么。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众多,也是乡村治理研究的核心部分。展开来 讲,我们可以从三个侧面来描述当前学界对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的研究,一是对乡村治理机制的理论性讨论,二是对历史上的乡村治理机制的讨论,三是对不同区域乡 村治理机制的理论性讨论。第一个侧面是基础,后两个侧面则分别是从时间与空间两维的进一步展开。
第一个侧面的讨论,典型如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再如孙立平等人撰写的"过程-事件分析"的系列论文。[5][这 个方面的研究也存在诸多争论,其核心是乡村治理制度应不应该考虑其小农经济基础,乡村治理制度究竟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还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实践的。在法学 界,这集中表现在苏力式的本土资源派与主流的普法派之间的争论中。村民自治研究是学界一个时期以来的热点,也可能是乡村治理研究中发表论文最多的领域。村 民自治研究有两个不同的视角,一是民主的视角,即将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的一种可能方案,希望由村民自治能更上一层,由村到乡,由乡到县,最后成为中 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另一个视角是治理的视角,即将村民自治作为使农村有序的一种可能办法,它更关注村民自治在实践中的适应性问题。总体而言,当前国 内村民自治研究的总体水平较低,民主视角的研究占据主流,其中较为重要的著作有徐勇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6][12]和张静的《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7][13]。
除法律和制度以外,在农村社会还有着诸多自生自发性的内生秩序机制,典型的如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互助合作。这些内生合作机制解决了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所要解决的大部分难题,且成为农村自下而上接应外来法律和制度安排的力量。甚至之所以在1980年 代推行农村承包责任制,也是基于对农民家庭内部合作的期待。家庭是一个私的单位,分田到户后,个人生产积极性可以在家庭中被调动起来。农业经济学十分关注 农民合作,在农村内生秩序(尤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生秩序)方面多有研究。恰亚诺夫、斯科特等人关于道义小农和波普金、舒尔茨等人关于理性小农的争论,也在国内学界有所回应,具体如秦晖等人的著作。
农 民互助合作的状况,与传统制度和习惯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有着互助合作的要求;另一方面,村庄中自古以来就存在(因此不应受到 质疑)的实践,村庄乃至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想象和社会建构,克服了人与人交往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了人际交往的成本并在村庄中内生出秩序来。
关于传统与内生互助合作能力的讨论,区域经济社会史的研究中有较多的成果[8][14],其中尤以对宗族和乡村精英的研究为多。传统不仅是古代的传统,而且有新近的传统,比如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村民小组建制,在有些地方成为了农民认同和行动的单位,对传统的研究构成了历史上乡村治理机制讨论的主要部分。
第三个侧面的讨论是乡村治理机制的区域差异研究,即为什么同样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会在不同农村有不同的实践机制和后果。我们曾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角度来讨论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9][16]在 我们的解释中,之所以同样的制度会在不同农村有不同的实践后果,其中一个原因是传统在不同农村遗留下来的制度的差异。举例来说,传统的宗族制度在现代性因 素的冲击下,在当前中国不同农村留下了程度不同的碎片。有些农村,宗族认同仍然存在,比如江西、福建、湖南的部分农村;有些农村,宗族认同已经不存在了, 但"五服"内的血缘认同仍然强有力,小亲族成为农民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如黄淮海的相当部分农村;有些农村,在家庭以上不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认同与行动 单位,这样的村庄就是原子化的村庄,如湖北和东北的大部分农村。村庄内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构成了村庄内接应自上而下制度能力的差异,从而造成了 制度实践机制与后果的差异。
构 成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因素,当然不只是由传统断裂程度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很大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其他还包括种植结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等 等。无论是由何种村庄内生因素的差异造成了政策实践的差异,并因此带来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都可以找到理解乡村治理机制的钥匙。丰富的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 经验研究,可以为建构一个具有广泛解释力和包容性的概念体系,提供强有力的准备。
以 上大致列举了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研究三个侧面的主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到,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研究所要回应的核心问题是,中国乡村治理的真实逻辑究竟是什么,农 村社会究竟是如何运转及为什么会如此运转,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各种政策、法律和制度,究竟会如何影响和究竟是如何影响乡村治理逻辑的,我们如何理解真实 的乡村治理机制,以及我们能否将对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的理解概念化,从而形成一个理论的体系。
二、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研究及其现状
所 谓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研究,就是对乡村治理得以发生的具体时空条件的研究。乡村治理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在具体的时空中,在特定的人民和社会基础上发生 的。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构成了自上而下政策实施得以发生的条件,自上而下的政策在特定乡村社会实践的过程、机制和后果,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大部分内容。除 了自上而下的政策在农村社会实践的后果以外,乡村社会内部也会自发地内生秩序,这种内生秩序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另一部分内容。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重在研 究构成乡村治理得以发生的微观基础,而不是研究乡村治理本身。
展 开来说,乡村治理内生基础要研究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的条件,二是物质条件,三是社会和文化条件。所谓人的条件,是指在乡村生活的人们的状况,他们的观 念、信仰、习惯、道德、知识、偏好,等等;所谓物质条件,是指构成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物质基础,如地理区位、公共设施、种植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类 型,等等;所谓社会和文化条件,是指构成特定乡村社会文化特点的社会分层状况与地方性共识,如乡村精英状况、村庄舆论、共同体的强度、村庄生活习惯和习惯 法,等等。
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要与乡村治理外在条件的研究及乡村治理的机制研究区分开来。区分的办法就是将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当作自变量,而非因变量,虽然事实上乡村治理内生的微观基础,是受到宏观的外在条件约束并且是某些外在条件的因变量。
乡 村治理的内生基础因素会形成自发的秩序,自发秩序研究构成了乡村治理机制研究的一部分,比如农村传统的调解制度,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大都是传统遗留下来 的内生秩序,这种秩序构成了农民的一种生活习惯,在法学上则可能成为"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及其实践,与成文法及其实践有很大的不同,但又都构成乡村治理 机制的一个部分。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必然会涉及到乡村治理内生秩序机制的研究,但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的重点是在对构成乡村治理内生秩序条件的讨论上, 而不是在对机制的讨论上面。
关 于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人的条件的研究可以十分丰富,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一是人的主体性价值的层面,或者是人的信仰层面,这个层面要回答农民生活意 义和价值的问题,他们觉得什么才是有意义和价值的,为什么要如此活着及怎样面对生与死的问题。这个层面是农民与自己内心世界的对话,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 二是人的社会性价值的层面,或者说人们是如何看待他人及认为应该如何及实际上是如何处理与他人关系的层面。这个层面要回答农民在一个社会群体中的位置及其 对这个群体的看法的问题。典型如村庄内的面子竞争。三是人的观念层面的研究,诸如消费观念、民主观念等等,四是人的素质的研究,如所谓愚、穷、弱、私的研 究,人们合作能力的研究,等等。
当前中国农村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其中人的状况的变化是一个本质性的变化,农民的价值问题,观念问题,素质问题,都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而这些问题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不能理解这种变化,就很难把握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而其中最关键的恐怕是人的生活价值观问题。
由 于现代性因素的持续冲击,农民传统的以"传宗接代"作为基本追求的本体性价值被动摇了,村庄的社会性价值也在发生变化。村民对社会性价值的激烈争夺,往往 不是整合了村庄的团结,而是破坏了村庄的团结,村庄社会因为对社会性价值的激烈争夺,而使村庄共同体解体,村庄变得原子化起来。
当 前农民家庭关系的日益理性化,孝道的日益衰落,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盛行,公共生活日益萎缩,公共舆论日趋无力,村庄社会日益灰色化,这些都构成了乡村治理 的内生基础,而对这种内生基础的理解都应当放到农民价值世界的变化这个范畴去理解。从这一点出发,对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研究需要深入到中国农民的精神世界 中。
关于农民价值问题的研究,散布于人类学、社会学、教育学、传播学及宗教学等学科,代表性的研究如阎云翔对东北农民私人生活的调查。[10][17]人类学、民俗学对农民信仰和闲暇时间的研究,对农村风土民情的研究,对农民幸福观的研究,本土社会心理学对中国人情和面子的研究,[11][18]宗教学和人类学对农民信仰的研究(如对黑龙潭的研究[12][19])等。
关 于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物质基础的研究也十分丰富。正是特定的物质条件,构成了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物质基础。这方面的研究可以从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区 域社会史和农业经济学等学科中受到很大的启发。例如,种植水稻对于水利的高要求,使得水稻产区的农民更倾向于内部合作,这导致了聚居和宗族的发育。聚居也 更容易产生出村庄认同,等等。而在旱田的耕作中,很少需要超出家庭规模的合作。这方面最为经典的有黄宗智的相关研究。[13][20]
关 于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研究,包括家庭的结构,对特定行动单位的认同状况,村庄舆论力量,特定的地方性共识的状况,乡村社会分化的状况及其 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乃至乡村资源变动(如人财物的流动状况)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等等。这方面的研究范围很广,可以从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很多学科吸取营 养。如社会学界陆学艺等人关于农村社会分层的讨论。我们试图从法律制度运作基础的角度切入,对农村灰色化进行研究,[14][21]也构成了对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研究。
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研究,是要讨论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时空条件,这主要指乡村内部的具体时空条件。乡村治理总是在具体的人员、物质和社会文化基础上展开的,不理解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人员、物质及社会文化基础,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乡村治理的内在机制。
在 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研究上,人类学"整体论视角"十分重要。这一视角强调社会整体中的部分对于社会整体的维持的功能,即强调社会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对于构 成一个整体的意义。乡村生活中人、物,社会与文化方面的任一因素都可能构成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也都构成了乡村治理得以进行的条件。
三、小结
乡 村治理外在条件研究要回答乡村治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研究要回答乡村治理的内在逻辑,即研究乡村治理具体是如何展开及为什么会如此展开的 原因;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要进一步回答乡村治理内在逻辑所依托的具体时空条件。当前国内学界,包括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人类学、地 理学等学科,均有大量与以上三个层面的乡村治理研究相关的内容。以乡村治理作为关键词,以乡村治理以上三个层面的划分作为框架,有可能建构起一个多学科交 叉的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平台,并可能在此基础上形成既有重大政策含义,又有重要学术贡献的研究领域。
第三节 农村纠纷调解研究的述评
村 庄的纠纷调解机制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研究领域。村庄纠纷主要发生在哪些领域,依据什么规则进行调解,谁来调解,解决的效果如何?对这些问题的描述和分析,可 以让我们理解村庄的秩序是如何形成或瓦解的;也可以让我们了解当下中国的依法治国甚至百年来国家政权建设在乡土中国的遭遇如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状 况;进一步,我们还可以通过纠纷调解这个侧面来阅读变迁之中的整个中国农村。
有 关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民间法、习惯法这些"地方性知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与国家法的互动表现的淋 漓尽致。农村民间调解的规则是什么,究竟是如何演绎的?近些年来,法学界对习惯法、民间法日益关注,对民间法、习惯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进行 了有益的探讨。之所以如此,有学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古代中国是个"礼治"社会,主要依靠"礼"和"习惯"来维持秩序,这种法律传统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 走向。二是当下中国的国家法不仅供给不足,而且成本很高,许多场域民俗、习惯、土政策等在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三是许多学者受后现代主义的影响,意识到法律 是多元的,国家法并非唯一存在的法。[15]
近 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纠纷研究展现不同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其中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在纠纷调解方面的成果较多。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作品有郑永流的《当代 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郑永流、马协华、高其才、刘茂林等合著的《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苏力的《送法下乡》、《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强世 功主编的《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何兵的《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高见泽磨的《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谢晖、陈金钊主持的《民间法》丛书,赵旭东的《权力 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朱晓阳的《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 郭星华、陆益龙等合著的《法律与社会--社会学与法学的视角》等。而法律社会史和法律文化研究领域亦有不少关于纠纷解决的重量级作品,如瞿同祖老先生早年 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黄宗智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白凯的《中国的妇女和财 产:960-1949》,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滋贺秀三等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等。
这 些相关研究,视角和路径各有不同。例如梁治平主要从典籍入手,进行历史分析,侧重于对法律文化进行阐释,试图"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黄 宗智从司法档案入手,着力于展示法律制度和调解机制究竟是如何运作和实践的;苏力则从社会调查入手,以制度功能主义、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语境论"为三 大分析工具,对民间纠纷进行实证分析,试图设身处地的理解具体的法律运作机制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而田成友等虽然也关注实证调查分析,但似乎更热衷于在 "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下对民间法进行整体上的理论阐述论述;赵旭东、朱晓阳等倾向于对一个小村庄的历史进行调查,对村庄中发生的纠纷进行重述,进而 研究其纠纷解决机制;高见泽磨则喜欢大量运用新闻媒体的法制新闻报道,希望从这些新闻中得出中国农村纠纷调解的一般结论;郑永流、郭星华等热衷于抽样问卷 调查和入户访谈,然后对调查数据和访谈材料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中国农村纠纷的产生和解决状况的相关结论。
无论是对纠纷解决的个案进行实证研究,来理解特定 社会场景中规则是如何演绎的,规则是如何被既定的约束条件所决定的;还是直接探讨习惯法、民间法的概念、特征、表现形态、其与国家法的相互关系;还是追溯 历史上的民间纠纷的解决与秩序维持机制,这些研究都蕴涵着明显的价值关怀,直接或间接的追问着法律的意义的和实现秩序的路径。
但是我们也明显的感受到,从整体上说当前关于中国 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仍然给人隔靴搔痒的感觉,它们展现的似乎都是"书本或黑板上的民间调解",而不是"村庄生活中的民间调解"。人们往往从"想象的 异邦"出发,探讨着民间法应该如何与国家法互动,而没有系统的阐述"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逻辑及其决定性因素是什么。
研 究民间纠纷调解的人几乎都已经意识到了乡土社会自发生成的秩序的意义和价值,意识到应该关注法治的本土资源,这较之原先只关注国家法的"普法派"应是很大 进步。但是,不少人只是停留在"应然"的研究阶段,指出我们应该如何如何。例如很多研究都指出应该实现尊重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实现国家法和民间法的良性 互动,但是对两者究竟该如何互动则没有作进一步细致的分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互调适、对接"是这些研究的理论预设,也是最后的结论,中间缺乏对它实践 层面的认真考量,使之具有真正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这里,我们依然只看见理论的逻辑,而看不到生活的逻辑。尖刻一点说,这种研究仍然是在坐而论道,实 际上是另一种表现形式的法条主义。
一些学者也曾经做过关于纠纷调解的个案研究,这些研究向我们展示了具体的纠纷是如何发生,如何解决的。但是,有的人往往从几个具体的个案中很快的就得出了一般性的结论。对于理解乡村社会的调解机制,这种研究也存在着陷阱。 从个案到一般性的结论之间存在十分离谱的"惊险一跳"--通过个案来破一些已经意识形态化的"公理"是有一定意义的,如同寻找白乌鸦来颠覆"天下乌鸦一般黑";但是试图通过个案来建构一个普适性的结论则是虚妄的。同 时,有些研究里所引用的个案未必就是乡村调解中的常态,起码他们没有证明这就是常态。非常态的个案中提炼出的乡村调解机制和规范秩序是被人为扭曲了的,它 们提供给我们了一套与真正的乡村生活相去甚远的"概括性幻想"。相关的个案研究之所以如此,可能与研究者的研究路径有关。他们往往已经形成了一个意识形态 般的结论,然后再寻找一些例证填充进既有的框架。这种研究有"伪实证主义"之嫌。当然,也还有一些个案中没有发现明显的理论预设,仅仅在"讲故事",然后 从故事本身中形成若干的思考,这种比较"本分"的研究尚缺乏应有的理论关怀。同时从提供经验的角度看,它们也未必完美--研究者虽然试图展现原生态的案 例,但是案例在描述过程中已经或多或少经过了作者有意无意的选择和裁剪,因此这个"故事"未必也是完全真实的;更重要的是案例背后的村庄生活没有被有效的 展示出来,没有对村庄行为逻辑的理解,是很难真正读懂这些案例的。村庄纠纷调解的个案背后也有着自己的"意义之网",我们要在这张"意义之网"中来理解个 案。
对 于当下的村庄调解机制的研究,还存在着历史和现实的断裂的倾向。研究当下的纠纷调解需要有历史的维度;研究历史上的纠纷调解需要有现实的关怀。对于这一 点,法律史领域的研究做的很好,尤其是黄宗智和梁治平两位。他们都是立足于当下看历史,他们并不仅仅是解读纠纷调解史、民间法史的原本意义,而是试图展现 它们的变迁历史,他们研究历史是指向当下的,又通过当下与历史的分离而更好的理解了历史。他们读历史也就是在读当下,由此主动的创造、赋予了历史以新的意 义。但是,对当下纠纷调解的研究整体上则明显的缺乏历史之维。现实世界的历史过程是连绵不断的"现时"之流,历史上的纠纷解决和当下的纠纷解决不仅是一个 相互关联的整体,实质上原本就是同一个问题。要当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合理的理解,必须回归历史,必须理解其整体的、连续的流变历史。遗憾的是学界目前尚 无真正能"贯通古今"的相关作品。吴毅曾经对一个村庄的百年变迁史做过政治人类学的研究,从中我们或许能依稀窥视出村庄调解机制变迁的些许底蕴。[16]
苏力和他的研究群体在这个领域作出了独特的贡献。他们力求"语境化的(设身处地的、历史的)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17]苏力们在研究乡村调解机制时,可能更多的受到了费孝通的功能主义社会人类学方法和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影响、启示。同样是意识到"不 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但苏力和他的伙伴们没有仅仅停留在意识形态化的鼓噪的层面上, 而是在努力的探询具体的地方性知识和它所产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他们试图对自己观察到的社会生活组织方式和秩序作出功能性的解释。正是 基于此,诚如赵晓力所言,他们已经意识到基层的司法和纠纷调解的目的和逻辑就是为了维护乡村社区的秩序,而不是为了建立什么"法治"或"礼治"的理想;在 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前提下,什么手段和机制有益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什么就是正当的、合理的。[18]
虽 然没有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但是苏力还是凭着他出色的学术敏感性和洞察力对形形色色的法条主义进行了有力的批评。然而同样也正是由于没有进行大量系统的实 证研究,还主要停留在思辩层面,苏力在这个领域的学术贡献主要还是以"破"为主;而"立"则尚显不足。他没有用他的"语境论"在个案研究、区域比较研究的 基础上,对变迁中的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系统的研究,由此形成对该问题的全面的、整体性的理解。
第四节 本课题研究的前提
六十多年前,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指出: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没有发生相应变化之前,就简单的把现代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其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19]十 多年前,苏力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有力的挑战。他从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观念出发,对现代法律的普适性提出了质疑;并提 出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应该尊重中国的本土资源,打破两种文化的区隔来"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20]这 两位学者都敏锐的发现了现代法律知识体系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紧张对立,以及由此带来的混乱和不适。他们的研究建构了这个领域的话语高峰,这些年来学界相关的 研究一直在他们所搭建的话语平台上展开,它们基于"乡土中国"--"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中国"这个前提和背景而展开的。然而,今天的中国农村、农民还是被牢 牢的束缚在土地上吗?农村的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仍然是"乡土中国"的吗?
格尔兹观察到了第三世界和西方的相互关系中,法律乃至其他各方面都产生了歧义纷争,他将这种"满足人类学者异常趣味的"的歧义纷争所致的秩序混乱称为"法律的语言混乱"。[21]朱晓阳则用"法律语言混乱"来代指费孝通所思考的现代司法制度与乡土社会的种种不适。[22]这给人很大的启发。然而,当下的中国农村所出现的失序是否仅仅由"语言混乱"所致?
对 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是本文的新意和意义之所在。在我们看来,最近的十多年,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着空前的巨变,今天的农村社会,已非"乡土社会"的理想类型 所能准确概括。从某种意义上,农村社会已经陷入了某种秩序混乱状态,这种状态并非"语言混乱"所能完全概括,它更是一种"结构混乱"。"结构混乱"是指种 种因素所导致的村庄共同体趋于瓦解,乡村社会面临着社会解组的状态。我们认为,乡村社会中的法律实践,应当放到这种背景下进行分析。
费 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对中国乡村社会进行了经典的描述和概括,揭示出其中内在的生活逻辑。在乡土社会中,"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一代一 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因此"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的社会"; 这 种"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种静态的"熟人社会"、"亲密社群"的基本结构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 这网络的每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同时,"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此彼此间的交往更注重人情、感情的维系,而不似 现代社会那样过多的"冷静的考虑",让"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秩序主要依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人们对社区习惯、规矩的主动服膺 (从俗即从心)来保证。[23]
虽然在《乡土中国》诞生的时代,民族国家的权力、各种现代性的因子已经开始向乡村社会渗透,乡村社会已开启了缓慢而深刻的变化;但是半个多世纪以来,费孝通的"乡土中国" --"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中国"仍然被公认为理解中国乡村社会及其变迁的最有价值的理想类型和分析工具。
1990年代中后期,梁治平指出:"今天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不但比之于100年前已经全然不同,就是与费氏写作《乡土中国》的1940年 代相比也有了极大的改变。乡土社会一直是在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仍在变化之中,只是,所有这些变化不足以使它消逝。"他认为在变化了的历史条件下,"乡土社 会"的轮廓仍然清晰可辨;因此"乡土社会"不仅可以作为一个在韦伯的意义上使用的理想型概念,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考察当下农村社会的法律与秩序的背 景。基于此,梁先生认为乡村社会中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的局面会长期存在,我们需要一种更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认识到乡村社会中各种习惯的合理性,努 力形成一种能把冲突减至最低程度的法律多元格局。[24]
几 乎与此同时,苏力也以"乡土中国"为研究的前提,开始对现代性的法律和制度在乡村社会的实践过程与后果进行了大量经典的研究。在对影片《秋菊打官司》和 《被告山杠爷》的分析中,苏力从村庄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出发,发现现代性法律制度的干预破坏了熟人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使得影片主人公处于极其 尴尬的地位;他从村庄熟人社会的秩序机制出发,发现现代性法律制度的干预使得村庄秩序处于极其艰难的地位,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 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熟人社会性质相符却与现代法治相悖的实践。[25]在对一起私了案件的分析中,苏力从乡村熟人社会的性质出发,认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具有语境合理性,是法律在乡村熟人社会发挥作用的一种特殊形式。[26]基于这些研究,苏力在一个法条主义盛行的时候,敏锐的观察到现代法治论背后武断的西方中心主义价值预设,提出了要尊重社会传统,理解中国现实,从而"沟通制定法和习惯法"。[27] 而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中,苏力更是较为系统地将乡村熟人社会的性质和秩序机制融入到了他对基层司法的具体考量中,送法下乡过程中的法律运作、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基层法官的司法知识和技术、基层司法的方式,等等,无不是放在乡村中国、熟人社会这个背景中。强世功、赵晓力等人对陕北"炕上开庭"案件的讨论也基本沿袭了苏力的策略。[28]
在苏力的话语平台上,学界,尤其是法人类学、法社会学对村落社会中法律实践的具体形态予以大量的关注,力求在对法律实践具体过程的描述中来重现乡村社会中法律实践的真实面貌;同时,通过此来理解村庄社会的权力和秩序,并关照当下中国国家与社会、现代与传统这样的宏观话题。
苏力、梁治平等人具 有极强的学术敏锐性,他们对法律在熟人社会中的实践,以及相关司法制度的讨论确实都非常精彩。不过,由于缺乏农村实证调查经验,缺少对法律在具体乡村语境 中展开过程的深入全面考察,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是以丰富的学术想象力替代经验研究的不足。我们有理由追问,在实证调研不足的情况下,将熟人社会作为法律 运作的背景,是否存在问题?尤其是经过了10年的迅速发展与变迁,今天我们仍然能以费孝通所概括的"乡土中国"、"熟人社会"来作为分析和理解当下农村社会法律实践的背景和前提吗?
2000年,贺雪峰指出在经历了新中国以来的乡村体制变革后,虽然村民小组内仍然属于熟人社会,而范围较大的行政村内却只是一个"半熟人社会"。[29]其后,贺雪峰、董磊明等又进一步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社会流动的增加,就业的多样化,社会经济的分化,农民的异质性大为增加,村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日益私密化,村民之间的陌生感增加,心理距离拉大,由此也进一步加剧了村庄的半熟人社会化,原先的亲密群体正在逐步解体,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依赖和认同下降,"我们感"削弱甚至消失,村庄内生权威生成的社会基础不断的遭到削弱。[30]
近 期,一些学人经过长期细致的调查研究,又对变迁中的乡村社会性质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这些研究表明,"最近十几年以来,市场经济原则的浸透和冲击使得农村 社会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土中国",由于家庭的经济收入和人口再生产都逐渐脱离了村庄而具有较强的外向性特点,当下农村社会正在"从社区生活到社会生活转 变"。原先具有血亲关系的"自己人"关系不断"外化",村庄层面中"熟人社会"日益"陌生化";其结果导致村庄生活的伦理色彩越来越淡化,村庄的交往规则 最终摆脱"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的束缚,走向以利益算计为旨归的共识规则体系。村庄规则体系的理性化、利益化意味着村庄共同体性质的变化。[31]
虽然苏力、梁治平等学者也已经意识到乡土社会不具有"某种不可改变的神秘特质",20世纪以来的种种变化对于乡土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尤其要重视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32],但是他们只是遥远的感觉"'乡土社会'的轮廓依然清晰可辨析",并没有意识到今天的农村社会已非费孝通时代的"乡土中国"。经过近10年的农村调查,我们认为今天虽然仍有8亿农民居住在乡村,但在大部分地区,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和关联方式与"乡土中国"的理想类型相比,都正在发生质变。在研究当下的农村问题时,我们已不能简单将"乡土中国"、"熟人社会"作为背景和前提了。
第五节 研究的基本路径
基于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学习、反思以及这些年农村研究的经验,我们认为当前中国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应该尤其注重理解该机制的实然状态,其决定性的因素;要在大量个案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区域比较研究;在研究当下的同时要注重历史的维度,同时还需要多学科介入。
纠纷的引发和调解是村庄生活的一个侧面,它们是在特 定的时空坐落里发生的,是在村庄的生活逻辑里展开的。纠纷调解与其他村庄社会生活是纠缠、交融在一起的,我们不能简单、粗暴的把它从日常的村庄生活中剥离 出来,建构出一个只有吵架、打架、调解、赔偿之类的农村研究域。如果承认村庄是一个自洽的体系,那么就应该从村庄的社会生态中寻找纠纷调解机制产生的原 因。只关注纠纷本身,很难真正读懂纠纷调解机制。本文试图通过回到村庄生活来理解纠纷解决机制,同时通过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来加深对村庄、对农村社会的理 解,如此可达至良性的互动。因此本文在讨论农村纠纷调解时,选择的研究单位不是具体的案例,而是村庄。因此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始终保持着以下的学术自觉。
一、语境化的理解个案村纠纷调解的实然状态及决定性因素
农 村纠纷有的发生于家庭内部,如赡养纠纷(与之相关联的是兄弟、父子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婆媳纠纷)、夫妻关系问题;有的是个体的村民之间的纷争,;有的是 小亲族、家族之间的争斗;还有的是所谓的干群冲突等等。从产生的直接原因看,有的起因于日常琐事;有的是男女关系引起的家庭间的冲突;有的是经济契约纠 纷;有的是地界和建房纠纷,还有的是由于生产(在很多地方尤其普遍的是灌溉问题)所导致的矛盾。这些纠纷解决的机制也是多元的,有的是当事人直接交涉;有 的小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的消解,小事化了;有的是当事人不直接接触,而是向村庄的其他成员或在村庄的公共空间散发,最典型的如骂街;有的是请有权威的 第三方介入调解,调解者有的是自己的亲戚,如兄弟间的矛盾经常请舅舅过来调解,有的是村庄的民间精英,有的是村组干部;有的冲突可能最后诉诸法律;还有的 纠纷由于双方的实力太悬殊,一方干吃亏而无可奈何,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引起什么更大冲突,但是却牢记仇恨,期待着"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归结起来这些 解决方式包括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公力救济和无救济等各种类型。从纠纷解决的结果及其所导致的村庄的稳定、和谐状态来看,有的地方由于存在一套较低成本 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依赖有效的社会型救济)而使得村庄基本保持着较为和谐的状态;有的地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缺失,更多的依赖成本较高的正式组织的公力型 救济,许多纠纷因此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涌动着不稳定的因素;还有的地方则不仅传统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丧失,而且正式组织和法律,或者说国家权威也缺 位,纠纷解决处于暴力与屈辱之间,导致基层社区黑恶化。[33]
一 般说来,能进入人们视野,尤其是调研者视野的纠纷往往都是"故事性"比较强的,一般的不容易引起人们关注的小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很容易被忽视。而在那些"无 事件"、"无记忆"的村庄,更难发现其纠纷解决的真正逻辑。因此相关的研究可能被引入一个误区,容易将某些非常态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作纠纷解决机制的全部。 正如前所述,事实上村庄的纠纷需要通过权威调解和打官司来解决的远远不是全部,其中能得到解决的也只是一部分。而很多没有进入人们视野的纠纷当事人已经自 行解决了,或者根本不要怎么行为就不了了之了。所有这些的方面,才构成了村庄纠纷解决机制的全部。
纠 纷的引发和解决是村庄生活的一个侧面,它们是特定的时空坐落里发生的,是在村庄的生活逻辑里展开的。村庄的行为逻辑是由村庄的自然环境(例如包括村庄的地 理位置、气候、交通状况等)与社会环境(包括耕作结构、聚居状况、经济结构、开放与流通状况等)所决定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加之国家的"大传统" 共同型塑了具体的组织结构和地方性规则,其中包括承载村庄社会调节功能的纠纷调解机制。因此纠纷调解机制与村庄社会生活的其他侧面,与其他的村庄社会政治 现象是在同一个逻辑里展开的,而且彼此之间有着高度的关联。如果仅仅关注纠纷及其调解本身,我们是很难真正读懂其解决机制的,因为它毕竟不是凯尔森所理解 的"封闭而且密封的容器里的东西";反过来说,借助于对村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其他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了解,能帮助我们解读存在的规则体系。当年孟德斯 鸠将与法律相关联的政体、地理、气候、宗教信仰、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为"法的精神",今天我们研究村庄的纠纷调解机制仍然需要对作为一个有机 联系的整体的村庄生活进行把握。我们要在村庄社会生活的意义之网中阅读村庄的秩序,体会相关规则和状态存在的合理性。因此需要我们在这方面做大量扎实的" 民族志"的研究。
二、进行不同区域的比较研究
在 用"语境论"的进路研究该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中国区域的非均衡性,这个问题是目前相关研究中最被忽略的。不少的研究往往直接从具体的个案中直接得 出一般性的结论,或者干脆直接讨论中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般"。诚如苏力所言,人类虽然都面临着生老病死、生产、分配、交换、社会组织等共同的基本问 题,但是从具体层面来看,"人们理解这些基本问题的立场、对待这些基本问题的态度和解决这些具体的基本问题的方式因此可能因环境的变化而变化"。[34]生 存环境的区别导致了地方性知识和规则的差异,不同类型的村庄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我们发现,在江西、福建一些宗族影响较大的村庄,纠纷很多 由宗族内有权威的民间精英进行调解;在陕西的关中地区,户族和小组仍然在很多领域作为集体行动的单位,许多纠纷在其间也得到了解决,调解人是小组长和户族 的精英;在苏南的发达农村,村民之间的互动较少,纠纷发生的频次也相应较低,由于村民生活的面向很多在村庄之外,民间精英很少过问村庄内部的"琐事",纠 纷的调解主要由村干部和乡镇的司法部门承担;而在江汉平原的许多"原子化"的村庄,传统的地方性规则已逐步消解废弛,而基层的国家正式组织软弱低效,几乎 无人出面较为公正的调解纠纷,结果出现"一方面是广泛而毫无限制的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另一方面是对屈辱坚韧的忍耐"。[35]在大量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对中国农村的区域性差异的整体性认知,这样我们在后来对某一具体个案进行深入研究时,就有了比较的基础,就可能形成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意识。而本文正是秉持这一比较研究的理路,虽然只是对河南一个村庄的个案研究,但是其背后却有着我和学术伙伴们10年调查研究的经验做后盾,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把握住乡村法律实践的真实逻辑和乡村社会变迁的脉搏。
三、阅读历史加深对当下的理解
历 史之维的引入能够更加有利于我们理解当下。一个政权可以通过规划的社会变迁来改造社会,可以移植一套全新的外埠的法律体系,但是它不能完全的一下子改变社 会生活组织方式和观念体系,不能截然切断当下与历史的联系。尽管有急风暴雨式的社会变革,但是社会的变迁依然是绵延不断的。因此克罗齐认为现实世界的历史 过程是连绵不断的"现时"之流;希尔斯将传统视为一条世代相传的事物之变体链。既然村庄的纠纷调解机制为村庄的社会生活所决定,那么只要人们的生存方式与 历史有相同之处,今天的纠纷调解方式就总能找到历史的印记。例如今天在纠纷调解时,具有村庄生活经验调解者都知道要在"情、理、法"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作 为调解的规则。所谓'情'指的是人情世故和人际关系,"理"指的是非对错观念和道理,"法"则主要指国家的成文法。情、理、法之间的平衡点实际上就是地方 性知识和国家法律"大传统"互动后形成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不少人总以为历史上的村庄调解主要依照民间法,受官方法律影响很小,那时的乡村社会几乎是国 家法律的"不入之地";而黄宗智在研究了清朝的民间调解后则指出,当时"国法在民间调解中绝非毫无作用。它为和解妥协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36]因 此无论是在清朝还是现在,纠纷解决的规范都是"大传统"与"小传统"互动的结果;只不过是两者在其间的权重和排序可能不一样。又比如,黄宗智看到的清朝的 民间调解和我们看到当下比较稳定和谐的村庄里的调解,大多遵循妥协互让的原则,其背后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治理的原则。其原因盖由于村庄相对稳定,人们对村庄 有比较稳定而长远的预期:"生与斯,长于斯","低头不见抬头见",因此"冤家宜解不宜结"。而今天还有许多村庄内部冲突加剧,地方性规范废弛,则由于村 庄共同体已经解体,人们对村庄已经丧失了预期,对村庄的依赖大大减少,故强者肆无忌惮,丛林法则导致了地方的黑恶化。因此,历史和现实之间的共同之处、差 异和变迁的过程都是值得我们今天认真研究的。
四、从研究策略上来说,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需要多学科介入
法 条主义的研究进路在研究当下的农村纠纷问题时可能对法学以外的其他学科知识和方法不需要太多的倚重;但是我们若要语境化的理解相关问题,则太需要多学科的 知识背景了。例如对历史上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解,需要法制史、地方经济史的知识;对个案村的"深描",对"民族志"的研究,需要人类学的方法;对其他有关联 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理解需要社会学、政治学的手段;对人们行为逻辑的抽绎与把握,则需要社会心理学和哲学的功底。
在 这种研究的路径下,我们首先需要从与纠纷调解密切相关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入手,了解纠纷调解的实然状态;并发现区域之间的差异。同时,还需要抽绎出一个村 庄的内生性因素作为视角和切入点,统摄对各种相关现象的分析,并对不同区域的个案进行比较研究。最后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纠纷调解与村庄生活其他侧面之间的规 律性关系,语境化的理解不同区域纠纷调解机制的形成原因。
1.以村庄为单位的解读
村庄是农民生活的基本场域,因而也是我们的研究单位,我们以具体村庄的纠纷调解作为分析域。苏力曾指出,语境化分析的对象"往往是一些长期存在且比较稳定的制度或规则" [37]国家政权建设、依法治国的努力(在农村此进程即所谓的"送法下乡")和长期以来一直倡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构成了农村法律方面的"大传统",这种"大传统"与千百年积淀下来的村庄具体的地方性知识互动,共同型塑了当下的村庄调解机制。
要 了解纠纷调解机制,就首先需要了解纠纷解决的实然状态,需要从与纠纷解决密切相关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入手。为此我们必须进入具体的村庄生活之中,既关注矛 盾激烈、情节曲折、"故事性"很强的事件,又不能忽略不容易引起人们关注的小纠纷;既要了解具体事件的过程,又要了解其前因与后果,以及村庄内的各种评论 与舆论。
值得关注的相关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村庄纠纷的发生频次及性质;村庄纠纷解决的具体过程、后果以及村庄对它的评价;村庄纠纷调解能力与村庄公共物品供给水平、村庄开放程度、村民的村庄共同体意识的关系;村民对正式法律条文和习惯法的认同情况等等。通过对这些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大致可以了解具体个案村的纠纷调解状态。 [38]
2."地方性规范"--理解纠纷调解的村庄内生性视角
以 村庄为基础,细致调查分析相关的各种政治社会现象,是理解村庄纠纷调解的第一步。以此为基础,还需要抽绎出村庄内生因素作为视角,以之统摄对各种政治社会 现象的分析;同时,通过这个视角,勾联起与纠纷解决相关的其他各种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并对不同区域的个案进行比较研究。
一 般来说,当村庄纠纷出现以后,纠纷双方都希望以最低代价来解决纠纷。有的纠纷双方可能都不需要理会,就自然化解了;有的纠纷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或协商 或争吵甚至武斗,结果可能化解,也可能不了了之或埋下宿怨;有的纠纷是请人出面调解;有的则是需要打官司。整体观之,越是民间的小范围的解决办法,成本越 低;拖的时间越长,牵涉到的方面越多,甚至到了打官司一层,成本就越高昂乃至两败俱伤。这种解决纠纷成本由低到高的排序,对应于裁判者分别为:当事人自 己、非体制精英(民间权威,如德高望重的老人,纠纷双方的朋友,地方上的狠人等),村组干部,乡镇民调机构(司法所,民调干事)、法庭。从某种意义上可以 说,解决纠纷代价的由低向高的排序,正好与介入纠纷调解的裁判者地位相一致。
当 农民现金收入很少,发生纠纷的标的额很小时,由较高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