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赴真实:2023年黄宗智教授研修班课程感想
汪诗成
虽然距离研修班最后一次线上课程已经过去近一个月了,但还有很多思考和讨论的内容在我脑中碰撞。以至于当我要写这篇总结时,仍需久久酝酿一番才能下笔。
一、契机
我自己的阅读习惯比较拖延、磨蹭,所以诚实地说,如果没有今年暑假每周三晚上deadline的催促,我是没有办法做到短时间内读这么多书的。在这种散漫的阅读习惯的背后,其实也折射出了我的思维方式的一些毛病。我一直觉得自己的思维也比较发散或者说浮躁,虽然选择了法律史这条道路,但是我既不太喜欢法学那种太关注规范、忽视社会事实的倾向,同时又不容易把注意力完全投入到具体的历史事物上,总有一种想要寻求“结构”、“机制”甚至“历史法则”之类的宏大事物(如果真有这种东西的话)的浮躁玄虚心态。研究生入学之初,我渐渐了解到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着“史学化”与“法学化”、“描述性法史学”与“解释性法史学”等不同的研究路径。它们不仅涉及经验研究和理论概括之间关系的问题,而且也涉及通过何种方法——基于法学视角,还是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理论——做出概括和解释的问题,并使我常常处于一种困惑之中。
研一与导师交流时,我得知同门的婧蓉师姐当时正在参与研修班的学习(2022届学员)。那时我第一次听说还有这种专以读书和讨论读书报告为主要内容的研修方式,觉得很奇特。在本专业的阅读和写作过程中,我也常常接触到黄老师的许多著述。令我感受深刻的是黄老师从来都不以本土主义或西化主义中的任何一方立场来看待近现代中国法律发展,而是始终关注实践历史中的深层次的动态演进。在今年研修班的通知出来后,我也步师姐之踵武,写了那本清代民法的读书报告,赶在申请日期截止当晚的最后几分钟提交了(deadline的催促作用可见一斑)。在收到录取通知时,我一方面为能得到黄老师的指导而欣喜,同时也感受到即将面临的高强度阅读所带来的压力:写第一篇读书报告时,时间比较充裕,所以写得慢吞吞的。在没有同等时间投入的情况下,我的总结是否还能符合老师的标准呢?带着这种惴惴不安的心态,我进入了八个星期的阅读与讨论课程。
二、关于阅读
前三周阅读的是黄老师的专著,从第四周开始阅读具有代表性的西方理论著作。第八周对于“实践社会科学”的总结则是今年新增的。由于文本类型不同,写作的读书报告也有不同要求。对于黄老师著作,笔记要求准确提炼出书中的中心论点、次级论点和核心证据,而且要把重点部分“拎出来”,而不能围着它“打转”。值得注意的是,黄老师很注重在书中与理论对手对话,尤其是当那些看似对立的理论对手——譬如马克思和亚当·斯密——实际上有某些共享观念的时候,这种对话常常起到直击要害的效果。把握了书中的理论对手,找出核心论点就会容易许多。后四周的阅读是围绕理论著作展开的,黄老师指出这些理论著作的经验材料往往经过了作者的有意筛选和拼凑,故并不是关注的重心。在写作读书报告时,不仅需要我们“入乎其中”,也就是要从晦涩的理论文本中准确概括出核心概念,例如韦伯的“形式理性”、布迪厄的“惯习”和“象征资本”等等;而且还要“出乎其外”,就书中的理论能否帮助我们了解中国实践加以判断和思考。黄老师认为大家不应把理论当做答案,而是要把理论看作提问对话的工具,从理论和经验的对比中发现“悖论”,落脚于社会实际。这一方面要把握理论家所提出的富于开创性的洞见,不能在经验材料中迷失方向,另一方面更应当关注理论“对于看待中国有什么用”,不能陷入那种“就理论谈理论”的“无底洞”中去。
西方四大主要理论的代表著作各具特色:恰亚诺夫对家庭农场独特性质的总结,韦伯在概括“理性类型”时的内心矛盾,萨义德对于东方主义话语的犀利批判以及吉尔兹对于法律地方性的关注,还有布迪厄的超越主客观二元对立的实践理论,等等。这些理论都有各自的开创性洞见,同时又有各自的局限。由于每本书阅读的时间被压缩到了三到五天,而且多数不是本专业的著作,因此不可能实现条分缕析的精读。我的习惯是边读边做记录。通常每读完一个章节之后,就用自己的语言把作者的意思梳理一遍。对于难懂晦涩的地方,一旦感觉自己理解到位了,就赶紧把想法写下来,避免之后忘记。当然,这些在阅读过程中留下的文字记录是不能简单堆积形成一篇报告的,因为它们有很多东西是零散的、次要的,还要围绕着书中的核心论点,自己加以串联、整理和总结,其余辅助性的论述则都可以简化。最后还要在报告中写出自己针对该理论联系中国实际的思考。
每周五的线上讨论环节,黄老师和助教老师会让大家评点几篇读书笔记,并就笔记和书中的内容展开交流(遗憾的是我每次发言时几乎都有些语无伦次)。记得那天在讨论韦伯时,为了强调跳出理论文本的必要性,黄老师指出韦伯不仅知识广博,其内心也是充满着冲突和矛盾的。如果简单把韦伯“去矛盾化”,把其相互冲突之处剔除,以取得在逻辑上整合、完全没有瑕疵的论述,表面上看似乎是“洞察”、“还原”了韦伯的深邃内心,但实际上可能恰恰遮蔽了其复杂而真实的一面。这个论断言简意赅,给我很大的启发。又比如后现代主义,它对西方主流话语的批判使之很容易被中国的本土论者拿来作为理论武器,但是后现代主义仍然带有从其理论前提直接推导出逻辑上的最终结论的倾向,这使得它很容易将世间一切事物都视作话语形塑下的产物,否认实体真实的存在和可欲性,从而陷入虚无主义之中。这与中国人关注实质的思维并不相同。在另一些情况下,我们一方面反对东方学那样以静止的、文本性的态度来看待中国,但有时却也在不知不觉地用这种类似的心态来看待中国自身的历史与现实。这些问题只有在跳出理论、结合实际的时候才能被发现。
布迪厄的理论更令我印象深刻。虽然往年书单中的《实践感》被替换为了理论抽象程度有所降低的《实践理论大纲》,而且要求阅读的内容只有一百多页,只涉及到“惯习”和“象征资本”两个核心概念,但布迪厄的文本仍然算是这几本书里面让我读起来感到最为困难的,没有之一。布迪厄的理论中特别提到一点,就是和形式严密、方向清晰的“理论逻辑”相比,“实践逻辑”则给人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它不容易用语言概括,不容易被简化为清晰的行动纲领,甚至自相矛盾,但却是真正内含于实践中的一种“非逻辑的逻辑”。这让我理解了为什么黄老师说中国法律的主体性在于其实践,在于那些看似是无法解释的“悖论”、但实际上是三大法律传统交织融合所塑造的历史之中。黄老师也没有照搬布迪厄的理论,而是基于中国实际总结了其中三方面的缺陷,在融合先前研究的基础上推进了“实践社会科学”的进路,也令我见识到了何谓有“真实感”的学术研究。
三、关于研究
如此深刻的跨学科阅读和交流经历,令我大开眼界。特别是我感觉到有些人类学、社会学理论对于现实中的人的行动、抉择以及背后的意涵有着极为丰富的关注。但研修班的学习经历却同时提醒我:归根结底,这些社会理论还是要落脚到“对于了解真实的中国社会是否有帮助”这一问题上去。法律史研究亦复如是。正如林恒同学当时谈论到的那样,尽管社科法学看似不像法教义学那样脱离现实,但很多时候也只不过是把西方的社会理论不加反思地套用在中国现实上,有走向另一种教条的危险。也有同学指出,一些国内文章仅将社会理论简化为几个时髦的名词,譬如布迪厄的“资本”一词,就有被滥用的迹象。这等于是在没有准确把握理论概念的情况下就随意加以运用,亦是不足取的做法。只有正确地阅读理论、对待理论,才能有助于自己的研究。
黄老师在其文章中坦陈自己是一个“双重文化人”,并且曾经一度处于内心矛盾之中。而不可忽视的是,中国近现代变迁本身就面临着中西并存带来的双重文化性,因而无法被单一文化体内的叙述所简单涵盖。西方的自由主义、现代主义在看待中国时固然带有某种偏见和歪曲,但这并不意味着本土的意识形态的表达是完全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无论是完全拒斥理论,还是盲目套用理论的做法,似乎都在用想象中的中国实际代替现实中的中国实际。只有超越二元对立,尊重具体而微的实践,才有可能形成适合中国实际的理论。
因此,“真实感”这三个字的总结令人感悟良多,提醒我们要把那种看似纯粹的学术研究和有“真实感”的学术研究区分开来。黄老师认为,只有兼具新的经验证据和新的理论研究的研究才是有生命力的,过于碎片化的研究和理论先行的研究都不可取。一方面,要勇于从经验材料中提炼出理论概括,不能只停留在二级、三级的论点上;另一方面,提炼出的理论不应当是那种宏大理论,而应当是有限度的理论。这种在学术研究的“狐狸”性格与“刺猬”性格之间保持动态张力的做法也拓宽了我的见识。
由于我功力较浅、水平有限,或许还有许多真知灼见未能体会到。以上回顾或有疏忽遗漏之笔,或有可哂可笑之处,请大家包涵。
能在读研究生的第一年就得到黄老师的指教,是我未曾料到的幸事。犹记得在讨论完恰亚诺夫的第二天,黄老师亲自发来邮件对我的笔记表示认可,并给出“两星三加”的评分,让我既激动又惶恐。在最后一次课上,黄老师也鼓励我要对连接经验与理论的方法加强信心。我也希望此种趋赴真实的精神也能够在以后驱使自己前行、反思。感谢黄老师、助教老师们的辛勤付出和诸位同学、前辈的陪伴,祝愿大家“日就月将,学有缉熙于光明”。
汪诗成
2023年9月25日 于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