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公民与国家
在中国近代社会变迁研究领域,一个主流性的分析范型,是用国家权力的向下伸延,解释地方社会侵蚀的原因。这一看法,在近代中国基层社会变迁的解释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许多学者的研究沿着这一方向进展,他们多用国家权力的下延和结构集中化过程,解释基层社会秩序的变迁(张静,2001)。2这一解释思路的影响不仅在历史中国方面,也在现代中国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国家的看法上,学界争辩的焦点论题,在于该强化国家权力还是社会权力。在基本线条上,争论形成两个对立的意见:其一是国家富强指设,主张加强国家权力和效能,无论是控制市场失控,还是增强平等,关注弱势群体福利,集税和调动资源等等方面,都需要强化国家的能力才能实现。但是,当知识人阐述他们的强国理想时,所指的基本上是强大的国家力量,或者将强大国家和强大社会、强大公民、强大民族——等等力量,等同为一件事看待,而不去关注他们之间强大的、制度化的关系。如果有人怀疑这一点,往往会触动民族主义的敏感神经而犯众怒。其二是国家干预指设,它把国家权力的扩张作为干扰市场秩序、妨碍公民社会发育、破坏基层权力结构的负面力量,因而主张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让它回到应该的地方,即自由主义理念主张的——小政府、大社会。 这些讨论将国家权能强大和社会权能强大进行等同、或者对立处理,争辩围绕着要么强化、要么弱化国家权力的主线行走。我的提问是:强化或者弱化国家权力是不是一个正确的问题?
河北迁西县尹庄乡高峪村,位于首钢在当地的铁矿排土场范围内。多年前,由于首? 现在让我以一个乡村案例为资料,来看国家权力在法律秩序方面的能力、涵义、及其后果。我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例分析明辨国家权力对于一个普通民事案例的涵义,尤其是这些能力和公民权创立(citizen right creating)的关系,从而帮助人们在不同的国家权力之间作出区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