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参加黄宗智先生的2016年“社会、经济与法律:历史与理论”研修班,于我来说确实非常幸运。我是等直博的事情差不多尘埃落定后,才开始正式接触黄老师的书。那时候可以说一心只为一件事,有着一股“凤凰涅槃总有时,青春年少终无悔”的干劲。当时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把学校图书馆存有的黄老师的法律三卷本以及2007年版的《经验与理论 : 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看了个遍,不只思想内容,研究方法、写作方式也都让我受益匪浅。可能也正因为感触太多了,所以面对作为是否能被录取的关键的读书报告,迟迟不敢下笔。直到报名截止日期前一个星期才开始整理思绪,中间还有过放弃的想法,但为了给自己一个交代,也为了将通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显现化,还是赶在报名的前一天完成了。不过写完后反倒释然了,并没有去关注结果怎样。当收到黄老师的录取邮件时,傻傻地把邮件看了好几遍,长时间地沉浸在那份惊喜中!惊喜的原因除了有幸能切身聆听黄老师的教导外,还有去人大求学是我高中以来的梦想。高考时因种种原因没能去到京城,2015年4月好不容易被人大德国和法国宪法课程录取后又因为挑战杯的事情与之失之交臂,这一下圆了好几个梦兴奋之情当然溢于言表。此外那一篇花了不少心思的读书报告,得到了黄老师的三勾表扬,并且还因此获得了参加黄老师在京的一年一度“写作会”会议的福利,让我有幸认识了不少研修班的前辈。在学术领域已崭露头角的师兄师姐们,带着各自的文章共十篇,使得写作会俨然成了十场主题演讲以及十次论文写作方法的培训与演练。可以说,周日写作会的四五百分钟,每一分钟都没有浪费,每一分钟都让我收获满满。
黄老师从“悖论”或者“矛盾”出发来做研究的方法,让我受益。这一“悖论”不仅包括现实与理论的悖论,还包含着中西的悖论。从“悖论”出发,我们能找准质疑主流理论的途径,可以更加贴切地解释现实问题,还能够摸索出自己的创新点。只是有关“悖论”点的寻找,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事。黄老师“从经验到理论再到经验”的研究方法,让我一直在试图研究而终不知如何开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主题,有了一定的眉目。(本不喜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提法,可以将这一概念理解为适合中国现实的法治,因找不到更好的词替代,在此暂且依照此提法。)作为已经学习了7年并还将继续学习3年法学的法科学子,自然很想为中国法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然而,当今学界被西方化与本土化这两种对立的思想主宰,可在我看来这两个套路都不切合中国实际,且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迟迟未能建立的原因。当一直苦闷于此时,黄老师在研究中贯彻的有关“从经验到理论再到经验”的研究方法,让我恍然大悟。确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建立可以从一些悖论出发,然后对实践进行研究,再同现有古今中外的理论进行对比,进而形成独特的理论,再将理论用于实践中去检验完善与解决问题。就如作者在第三卷中提到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一样,这就应该属于中国法治的独特之处。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实践中多多发觉这些情形,然后与西方的理论进行比较得出不同,再自己进行概念的总结以形成理论,最后回到实践中使得这一法律为人们服务。但是若要将这些独特之处综合抽象总结成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难度不可谓不大。黄老师对理论的质疑,让我不再迷信理论,更深刻体会到理论的工具性,以及其为现实服务的本质。虽然我自己一直注重实践的探究,但在论证实践问题时,我总想搬出一个大家的理论来解释我所研究的实际问题。表面上是将理论为我所用,其实很大程度上我会陷进理论的深渊,最终实践材料为理论所用。而黄老师通过实践与理论的悖论而对理论进行质疑,进而创设自己的理论来解释现实,这给我深深启发。让我懂得了应该吸收各方理论,且为我所用,为实践服务。当然,可能利用实践来批判理论比较容易,但要对理论进行改进甚至创造出新的理论,恐怕不是一个年轻研究者能够轻易做到的。黄老师的研究也看到了法理和法史学科相结合的可能性,也让我深刻体会到在法学中同时融入社会(现实)以及历史的重要性。法理学不能纯学术而学术,且在中国研究法理学就得服务于中国的法治。而中国法治又与中国历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甚至说很多法学思想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得以一以贯之,因此我们必须以法史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法理学。如黄老师的研究不仅利用了法史资料,还进一步提出了“道德实用主义”的法理概念,这就让法史与法理的连结产生了可能性。当然中国法理最终要解决的是中国的现实问题,因而也必须看到现实在法理研究中的重要性,故应当是三者的结合。这无疑展示了作者建立“历史社会法学”新学科的设想。可是细想一下,政治、经济、科技等都对法学会产生影响,那么是不是综合法学的研究才最为全面?而作为法学研究者则能做的是取综合法学的某一部分进行深入探讨。最后黄老师的研究让我更加坚信中国独特法治的构建可能性。如黄老师指出道德实用主义的法律思维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且该思维在当今也仍在影响着中国法治。另外,法律在官方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这是中国学者很难注意到的地方,那就更不用说西方学者通过此来创设可以在中国完全适用的法学理论。再有是西方与中国在历史文化以及思维等方面的差异,注定了法律移植不能不假思索不进行变更。最后是中国独特的社会现实状况,也决定了中国需要自己独特的法治。当然,近百年来中国法治受西方影响很大,因而说在构建中国独特法治的时候不能忽视西方的法治。
另外,在这次研修班的过程中,一直有一个疑惑困扰着我:认识实践的难度极大,且难以确定所认识的实践是否正确,另外实践的认识有某一角度来说也是一种主观主义,故此能否解决实践的问题也存有疑问。黄老师从实践出发,用“从经验到理论再到经验”的方法进行研究的套路,让我颇为欣赏。但是如何准确的把握实践,这却是一个让初级研究者头疼的问题。就如在法律卷的第一本书中第三章提及到的有关调解被滥用的两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出认识实践是存在困难的。试想下,如果作者不去拷问档案背后的故事,那么真实实践将不可能得到认识。另外,就算作者拷问了档案背后的故事,如果分析不够认真或是理论水准达不到,那也不一定能认清真实实践。那么作为研究水平远不及作者的我们,应该怎样去认识实践?此外,第四章要论证的有关在判决中引用律例的结论也存在此类问题。由于在具体的判决中县官并没有明显地引用律例条文,然而作者通过仔细研读判词以及参照大清律例的相关条文,得出了研究结论。可见,若是研究不够全面,又或者是对大清律例不够熟悉等等,都极易造成对实践的认识错误。此外,实践所认识的实践是否正确也是难以确定的。(当然,理论的正确性虽然可以通过逻辑性等进行判断,但也存在着难以论证的状况。)最后,有关实践的认识就一定能够绝对客观吗?这让我很怀疑。我甚至觉得对实践的认识离不开研究者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的阅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主观性的。故此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实践问题真的就能得到切实的解决吗?
七个星期,四十九天高强度高效率的读书生活在不知不觉中结束了。那段日子里,每周一篇的读书报告,每周一次的集中讨论,还有几次私下聚餐时的学术漫聊(很遗憾的是缺席了最后两次),都让人记忆深刻。现在还依稀记得最后一堂课后,心中的不舍和惘然!在此,感谢有缘相聚于北京的研修班学友们,跟你们在一起我收获了知识和欢乐!特别感谢黄老师不辞辛苦地回到祖国将毕生所知无私地传授给我们,给我们鼓励并有针对性地指出我们的不足!时光易逝,但那些经历过的终将成为永恒!
湘潭大学法理学吴玉姣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