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老师研修班学习心得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都督
2015年4月至6月,我倍感荣幸地参加了黄宗智老师“社会、经济与法律:历史与理论”研修班。一位恩师,几本好书,一群好友填满了两个月的时光,让我觉得格外充实。
课程首先阅读了黄老师的作品,包括《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超越左右:从实践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通过这两套书籍的阅读,一方面我们系统地了解了黄老师在经济史及法律史方面的主要观点,另一方面则培养了我们写读书笔记的习惯。随后进入经典理论的学习,文本包括恰亚诺夫的《农民经济组织》、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萨义德的《东方学》以及布迪厄的《实践感》。
在经济史方面,黄老师通过同三大理论进行对话,探讨中国小农的性质以及中国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问题。农民经济学研究有三大传统:形式主义、实体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形式主义视野下的小农属于“理性小农”,是具有进取精神并能对资源进行有效利用的经济体,不比资本主义经济逊色。实体主义认为,小农经济有着自己的运行逻辑,不能套用资本主义那一套理论来加以解释,资本主义经济计算利润的方法不适用于小农经济的家庭农场,而强调小农经济运用其“集体性质”以对抗威胁生计的外来压力,资本主义市场关系及国家政权的入侵。因此,实体主义视野中的小农属于“生存小农”。马克思主义则将小农经济视为封建经济的基础,运用阶级关系理论加以解释。黄老师在对以上三种理论的批判与借鉴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分析方法,即一种综合的分析方法。强调要把小农的三个方面视为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小农既是利益追求者,又是生计维系者,也是受剥削的耕作者。
在此基础上,黄老师继续讨论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形式主义强调人口压力在农村演变中的作用,认为人口压力推动了农业集约化,出现了边际劳动生产力的递减。马克思主义者则坚持资本主义萌芽论,认为在帝国主义入侵之前,中国就已经存在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和雇佣关系成为他们的最佳论据。但帝国主义的入侵使中国沦为“两半”社会,成为了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绊脚石。实体主义者则别出心裁地提出了前资本主义小农经济的周期变化模式,农场家庭经济的变化随着家中消费者与劳动者的比例的周期变化而升降,进而否定了列宁运用阶级关系来分析相关问题的方法。黄老师在分析经验材料之后,认为应该综合形式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分析中国问题。即综合考虑人口关系与生产关系。以经营式农场与家庭农场的对比为例,经营式农场更接近于形式主义描述下的“理性小农”,其劳动力的运用服务于最高利润的创造。因此,经营式农场不会容忍多余劳动力的存在,雇佣劳动力的数量随着农场的需要而变化。家庭式农场与之相反,其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忍受过剩的劳动力。但这种单位面积上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并没有带来更高的单位面积产量,这便导致了小农经济的一大特点:经济内卷化。所谓“内卷化”,即由于人口压力而导致贫农劳力所获得边际报酬低于其工资及维持家庭生存所需的数量。内卷化意味着贫农不能仅仅依赖农场生存,而要去经营式农场佣工,甚至农忙时节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土地而为了生计去为经营农场打工。因此,贫农农场同时面临着劳动力过剩与劳动力不足两大问题,这两大问题证明了实体主义的观点,即贫农经济的目标在于求生而非逐利。西方小农经济的转变是农村经济的全面转化,而中国则是在小农经济范围内的变化,因此它的走向不是资本主义工业经济,而是一个分化了的小农经济。因此,黄老师质疑“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这一观点,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在高度商品化条件下依然充满活力就是对上述观点最有力的回应。
在法律史方面,黄宗智教授的法律史研究通过共时性研究与历时性研究交织的方法,探索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通过法律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的抱合与背离,以及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在第三领域中的互动来解读清代民事制度的性质,论证了清代的法律说是一回事,做是一回事,两者结合又是一回事。通过对比清代与民国的习俗、法典、实践在典权、田面权、债务、赡养、离婚等五方面的异同,摸索中国法律区别于西方的发展逻辑。首先,其对清代官方律典与民间习俗、民国时期的官方律典与习俗进行了共识性比较,以寻找每一时期法律表达与实践的抱合与背离。之后对清代中后期与国民党统治时期进行历时性分析,比较清代律典与民国法典之间的概念变化、清代民间习俗与民国习俗之间的延续。
黄老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开始明确地将“中国法律现代性”的探索置于更为广阔的时间维度,从清代的比较,发展为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进而再进化为清代至当代这一历史过程之中。基于以上分析来说明,西方形式理性演绎逻辑并不能对中国问题予以合理解释。道德观念之于中国法律,如同自然权利之于西方形式主义法学。区别则在于,中国法律传统承认道德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不强求逻辑上的一致,一些决定即便不符合道德观念但符合现实也是可以被允许的,这便是中国法律传统所坚持的实用道德主义,在注重实践的同时兼顾抽象概念,实现应然与实然二者的结合。
虽然黄老师的研究跨越了经济与法律两大的领域,但其不同领域的研究存在着连贯性与一致性,即基于“悖论”与“矛盾”提出问题,通过与理论的对话以及表达与实践间的对比,回应西方中心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的主要观点,挖掘中国经济发展的独特逻辑及法律资源的现代性。
无论是经济史还是法律史,均以悖论为出发点,进行讨论。就经济史而言,明清时期的中国尽管已经出现商品化现象,也经历了较长时期的商品化发展,却没有出现大规模资本主义式的生产。这一现象依西方理论来看是不可思议的,因为马克思、亚当斯密均主张:商品化必然会导致近代化,会促成资本主义式的生产。所以,在中国明清出现的没有发展的商品化,就是一个悖论。黄老师也正以此为依据,质疑了商品化必然导致近代化的观点。法律史研究中,黄老师则选择用表达与实践的抱合与背离体现这种悖论观。如清代法律表达认为“细事”数量不多,但实际上清代民事诉讼案件占县衙门案件总数约三分之一,民国时期上升至二分之一左右等。在梳理经验材料的基础上,黄老师通过与理论对话,批判了西方中心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黄老师反对以韦伯为代表的“二元对立”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中国作为“他者”,以西方的标准对其进行衡量、判断,无法摆脱非此即彼的困境。对文化相对主义的批判集中体现在以萨义德和吉尔兹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的批判上。黄老师则创造出表达与实践的分析方法,在唯物与唯心两种取向之间选择中间位置,规避西方中心主义非此即彼的话语影响和文化相对主义割裂表象与实践的弱点。
两个月的课程也培养了我们良好的阅读习惯。之前读书都是草草读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书中内容的印象也渐渐模糊。而黄老师要求我们在阅读及写读书笔记时先阅读开篇和结论,把握全书主要观点。然后再逐步把握书中的主要论点,并留意经验与理论的衔接。遵从这样的方法写出的读书笔记不仅条理清晰,而且对于今后的学习具有非常强的实用价值。重温笔记即可在短时间内迅速地掌握全书主要观点。
参与本次课程的同学们来自不同的学校,专业包括法理学、法制史、民商法学、社会学、历史学、农业学等多学科,组成十分多元。与同学们交流也开阔了我的视野,获得了许多新的信息。这是我在本次课程中收获的另一笔财富。
第一次上课的时候,黄老师笑着说自己属龙,今年已经75岁了。老师还说他觉得中国的学生并不差,认为自己对中国的青年人还有一种责任感与使命感,这让我很感动。之前一直在犹豫自己要不要走学术这条路,两个月的课程让我坚定了许多。多研究一些中国问题,多运用一些中国的方法来研究一些真正的中国问题,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地做一名合格的学者,是我未来奋斗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