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放 法理博士
在不知不觉中,“社会、经济与法律:历史与理论”该课程已经结束了,在黄老师和多位同学的指点启发下,感觉受益良多。在我看来,本课程所主要研读的黄老师的相关著作,侧重于以中国民事法律和农业经济学两大学科领域的经验研究为基础,针对传统理论的正统解释结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在结合事实经验进行批判性的理论反思后,黄老师提出了理解中国民事法律和农业经济发展历史[1]和现在的另一种全新诠释路径与论断,并进而对利用当下中国既有的独特优势,推动中国两大领域未来可能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提出合理的展望。
一、经验研究对正统结论的巨大挑战。
我在本课程中所受到的最大冲击,是潜意识中的固有信条被黄老师的言说逐一打破:
1.在农业经济领域,这表现在通过学习,我发现“经营式农场天然优于家庭式农场”、“商品化必将带来小农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列宁等人设想的农业资本主义“社会分化”经典模型普遍适用(不可避免)以及当前中国“中产阶级”不断壮大等结论均不符合中国历史发展实际。相反,“没有发展的增长”、“非正规经济”、小农“半无产化”等与历史事实经验高度吻合的论断之提出,使我受到极大的震撼。
2.在民事法律,这表现在通过对相关档案的梳理,我们得出传统中国官员仍然主要依律断案的事实、诉讼门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高、官方正式宣示的儒家伦理表达与其实际运作实践存在既背离又统一的复杂关系,并仍然在当今中国法制度中展现其深刻的痕迹。这直接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曾自以为熟知的中国法律。
如果中国的史实经验仅仅是特例,那么正统理论结论的解释者完全可以以中国“保守落后”等言辞搪塞过去,然而环顾世界,这些结论在第三世界国家普遍面临失效的尴尬境地,比如黄老师曾指出的斯密——马克思共识并未应验、印度的“绿色革命”效果不彰就是明证。这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对支撑这些结论信条的主流霸权理论进行批判性的反思,认清其存在的诸多认识误区。
二、主流霸权理论与批判性知识资源。
(一)主流霸权理论。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我第一次认真审视主流霸权理论,并对以前并未真正思考与对待的批判知识资源予以重视。
关于主流霸权理论,在当今中国语境下其指:
1.在农业经济学领域,两大主流霸权理论是以舒尔茨为代表的形式主义农业经济学和列宁为代表的正统马克思主义农业经济学。前者虽然承认家庭农场的顽强生命力,却对小农奉行“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实际否定了家庭农场农民作为生产和消费的统一单位成员,所具有的独特行动逻辑;而正统马克思主义农业经济学则过分强调小农受剥削的特征,执着于以小农“无产化”为核心的社会分化模型,同样削弱了其解释力和前瞻性。
2.在民事法律领域,其主要是自韦伯以降、并为贺滋秀三等人所坚持的形式主义法学与以吉尔兹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前者认为只有西方形式理性法才是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理想法律,并把中国法归结于专断的卡地法;后者则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把一切归于话语,有陷入相对主义陷阱的危险。
(二)批判性知识资源。
与之相对应,在本课程中,我们还看到的,是批判这些主流霸权的有效知识资源——实体主义理论:在农业经济学中,以恰亚诺夫为代表,提出了小农作为为维持生存而形成的独特行为逻辑,特别是家庭作为集劳动与消费为一体的经济单位,其必然带来迥异于西方形式主义经济学假设的行为理性,其还使我们认识到在传统阶级分化理论之外,人口分化理论更有效地解释了中国等饱受人口压力影响的第三世界国家农村发展中的制约因素;而在民事法律中,则表现为韦伯在面对现实矛盾中提出的“实质理性”法概念和“世袭官僚制”分析框架,这些看似矛盾的理念在分析现实问题时却表现出极强的说服力;此外,布迪厄的“文化资本”突破了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对“资本”概念的狭隘理解(将其局限于“货币资本”),使我们正视到前资本主义经济是由象征暴力主导的这一事实,其“习性”概念得以解释阶级话语的表达与其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背离脱节的原因,表现出超越主观论与客观论两大理论对立的卓越努力。
(三)两者的关系
然而,我们在肯定实体主义这一批判性知识资源传统作用时,不能重新陷入将其与主流霸权理论采取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意识形态陷阱中去,这实际上违背了这些理论家们的初衷,也不符合了该理论得以诞生的实情,即其主要仍是一种力求与主流理论对话,寻求在正视经验事实基础上重建理论共识的努力:我们不要忘记,恰亚诺夫将其农民学研究对象集中在家庭农场这个独特领域之中,并未否定经营式农场(以雇佣劳动为特征)领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价值;而“实质理性”更是韦伯构建的法律理想类型之一,是试图调和其形式理性法律优越性信念与复杂实践之间鸿沟的分析工具;而布迪厄更表现出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继承和发展,所以其论战双方实际上分享了共享了一些基本的理论传统资源。
然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主流霸权理论话语中,看不到真正的经验事实,或者说其所谓的“经验事实”只不过是其在增强教派信条的确信手段罢了(比如舒尔茨对中国农村改革的极端总结就是明证,就像说明“上帝存在”的神迹一样),这使其根本无视其理论表达与具体实践的背离,或者采取了相对主义的态度回避乃至拒绝对这个根本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后现代代表人物吉尔兹和萨义德对“话语霸权”这一概念的过分迷恋乃至滥用就是这种心态的体现),从而在根本上放弃了构建符合经验的理论共识、进而解释指导社会实践的努力,表现出一种从理论(假设)回到理论(假设)的循环论证特点,实际上将社会科学理论降格为一种学术象牙塔中的抽象智力游戏,或者沦为纯粹为特权集团服务的意识形态传声筒。
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实体主义理论高度重视理论联系实际,主张“实践——理论——实践”的认识路线,对主流霸权理论采取省视和反思的态度,希冀诠释具体行为实践中复杂而多变的影响因素,实现构建理性共识、进而经世致用的目的,实际上继承了社会科学理论作为经验科学建立的初衷,使之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能为当下人类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一系列关键问题的有效解决,做出应有的贡献,实现真正的理论创新和知识增量的增长。
三、推动中国两大领域现代化自主发展的时代契机、可能路径及中国传统思维意义
正如《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和《过去和现在》这两本黄老师的力作所指出的那样,处于十字路口的当代中国,固然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和挑战,但也展现出难得的自主发展的时代契机,这表现在:
1.在农业经济领域,表现为三大历史趋势的同时交汇,使得中国有可能走超越英国“肉食+农作物”式的大农场农业发展模式与东亚“绿色革命”发展模式的独特发展道路,即实现由食品消费结构变化驱动的农业结构转型。
2.同样地,中国民事法律的实践,也在百年来不断自我否定之后,近来也有开始走向“通三统”的中庸道路的迹象,力图实现中国传统法传统、革命法制实践和西方法三大新旧传统的有效融合,无论是立法中强调体恤长者、亲亲相隐等传统价值,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以及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都是这一发展趋势的真实写照。
在此基础上,中国两大领域自主现代化的可能路径就跃然纸上了:在农业领域,表现为充分发挥法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流转,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并促进在保护小农土地财产权益基础上的纵向一体化运动,来实现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同样,在法律上,表现为应针对当前已占据统治地位、源自西方法律移植的形式理性法体系的合理调适,注意维护中国传统法和革命法的合理精华、特别是其符合中国长期民事实践要求的价值精神和制度设计,形成理想有效的法律均衡状态。
无疑,中国农业、民事法律这种现代化的可能路径选择,都表现出对各种传统主流理论的部分背离:其既保有中国古代帝制传统的习惯,又吸纳了西方意义上经典资本主义范式的内容,但更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实践的特色,表现出市场、政府和社会“三只手”的有机统一。这是各执一端的现代主流霸权理论都无法解释的,也都是无法坦然接受的。因此,各派极端的理论原教旨主义者很自然地提出该道路违背其各自认定的“普世价值”,反抗其心仪的“现代性”要求,是维护特权利益、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倒退之举的共同指责(虽然他们实际上指责的出发点南辕北辙)。
然而,他们指责的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首先,这条道路并不是“前现代”的老路,更不是“后现代”的替代方案。它依赖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及运用的技术手段都与传统中国社会相比有根本的区别,另一方面,正如黄老师所指出的那样,所谓“后现代”理论及其制度构想本身也是在西方文化背景下一种高度形式逻辑化的理论统一体,与中国现代化路径中的多维面相不相同。
更重要的是,正如黄老师所说的那样,对“现代性”的理解必须将其放置于特定的历史情境中通过其实践进程来认识,要认识到其实质内涵寓于对现代理念的追求的多样化历史实践而不是单一的理论约定。特别是要看到不同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发展模式都是独特的。德日等资本主义后发国家与英美法等先进国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不同,苏中的社会主义实践本身就又代表了另一种现代化的可能路径,世界上如此复杂的实践怎能均由几种相对单薄的理论加以简单决定和主导呢?正因为中国现代化发展道路如此独特,农业经济和民事法律只是展现这间“异样”建筑内部风采的窗户而已,其内在的复杂张力与矛盾正是严肃的社会科学理论研究者进行资料收集分析乃至理论创新的理想实验室,要求我们必须抛弃狭隘的理论前见,拓展我们的理论视野和想象力,总结出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成熟理论。
最后,即使在最早的先发国家,真正指导其现代化实践的,往往是多种理论的并存,而某些重要理论本身就是体现其复杂实践和文化特征的、多元的复合体。正如黄老师所说的那样,在美国占重要地位的实用主义传统本身就体现了对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有效整合。这表现为在经济领域中重农主义与重商主义、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行为的并行不悖;在法律领域则主要表现为社会法学对形式主义法学的有效制衡。这使我们在概括西方制度和理论经验应极为谨慎,不能有以偏概全的简单化倾向。
当然,西方的成熟经验再好终究也只是异国的,中国问题的解决仍然离不开对中国丰富的传统文化及其实用智慧的深入挖掘、学习乃至“创造性转化”。特别是在意识形态依然高度对立、左右之争并未消弭的中国现实社会中,要想实现对不同前见的超越、对具体经验事实的真正认知,进而形成达成基本的理论共识,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运用中国传统思想资源、特别是其背后独特的实质理性的思维模式来进行协调工作,形成理性商谈的“最大公约数”。
而构建这种最基本的交流平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注重形式理性的韦伯当年在研究中国法时就已认识到这一点,而当今被视为自由派经济学家的汪丁丁先生也承认:“中国人的实用理性不同于西方人的逻辑理性,它较多关注‘做'的过程,而较少关注‘说'的过程。它更强调知与行的合一而不是分离,它愿意为实践目的,而放弃逻辑的自洽”[2]。强调中国的这种实用理性思维的优势在于:
1.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修正当今中国社会科学理论界过分迷恋简约化的、高度形式逻辑化的意识形态言倾向病,强调具体经验研究的实际价值。在潜移默化中能影响学界的商谈规则,打破对“逻辑力量”的盲目迷信,改变将其视为唯一的理论衡量标准的僵硬做法,在根本上容忍异端的声音。
2.它能改变当前中国史学界弥漫的回避理论、拒绝理论的极端倾向(虽然其在中国语境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事实经验出发,引出一系列能为史学界理解乃至接受的理论框架,真正实现史与论的有机结合。毕竟,即使从反对理论、消灭理论的史学极端立场出发,这也是必要的,正如马克思在青年时代就指出的那样:“你们不使哲学成为现实,就不能消灭哲学!”[3]这是当下我辈学人应当努力的第一步,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百年来,中国社会经过变法改制的洗礼,其读书人也大都变成了一个土洋结合的知识人,这使我们心中充满痛苦:旧传统的文脉似乎已部分与我们割断了(相信大多数人对古文古书并不敢称真正熟悉)、对西学知识的理解又似乎总存在必然的认识偏差和误区,然而我们也有一个优势所在:那就是如前所述,我们所处的正是一个变革的时代,是一切都需要观察、都需要理解、都需要衡量的年代,需要我们格外珍惜,需要敢于我们运用自身的理智与知识、运用我们自身独特的思维,去想象、去创造,以开创中国社会科学的新天地。
这就是我上这门课的感想。
[1] 均从清代开始,特别是对晚清到民国的历史发展经验予以高度关注。
[2] 参见汪丁丁:《“智识”与“豁达”——未来十年政治领袖的品质》,转引自:《盘旋的思想-知识.秩序.自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11月。
[3] 转引自[德]罗尔夫•魏格豪斯:《法兰克福学派:历史、理论及其政治影响》,第2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参见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页,人民出版社,1972。